現在的案件太復雜,特別是新刑法實施以后,增加了很多新的罪名。坦率地講,新刑法規定的若干新罪名,特別是有些經濟犯罪、金融證券犯罪的罪名,到目前為止,立法者本身都沒有搞清楚,學者本身也沒有搞清楚,以至于在專家論證時也常有分歧。原因很簡單,我們的法學專家并不是金融專家,也不是票據專家,并且,我們的證券市場、金融市場本身又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的發育很不成熟。但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及時立法卻是必要的,這是一種現實的、不可回避的矛盾。
這種矛盾的存在,必然會使司法工作產生一些難題。有時候我們會埋怨司法人員水平低,這種現象確實有,但反過來一想,一些連專家都在探討中的問題,怎么好過分地去要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都能夠準確把握呢?這是一種過渡狀態,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但不管原因如何,既然問題已擺在這兒了,我們就應當面對。作為律師來講,面臨這些復雜的問題,如果我們能夠集思廣益,充分討論,甚至包括請教專家,把它搞清楚,對自己本身也是一個提高。
“全覆蓋試點辦法”再次強調了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有獲得依法辯護的要求。依法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臺不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上進行了細化,在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程序上也進行了明確,這樣有助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切實保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臺促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順利推行。該項改革要求查明事實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國大多數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有關的刑事訴訟權利和規定。在現階段刑事辯護律師參與率不足的情況下,“全覆蓋試點辦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聽則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觀真實的裁決。
三、“全覆蓋試點辦法”不但明確了法官、檢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職責,更是對提升律師隊伍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已經基本實現了專業化,而由于法律服務業的特殊性,加上律師業務范圍等因素,律師業還沒有完全形成自己的業務專長分工,有些律師從事的業務跨多個領域,而刑事辯護因關涉當事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與其他業務相比較,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水平均有著更高的要求。執業風險大,執業環境有待于進一步提升是導致一些年輕律師視刑事辯護為畏途。“全覆蓋”恰恰給年輕律師提供了參與刑事辯護的途徑,為整體提升律師刑事辯護業務水平提供了切實途徑。
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全覆蓋試點辦法”對律師專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有效實現該制度的初衷,應該盡快設置相應的配套措施。我們行業要盡快落實的配套措施是:首先,我們不能把刑事辯護視為年輕律師“試手”的途徑,應該在確定標準的前提下設立刑事辯護律師庫,由法律援助機構隨機選取,為當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務。其次,我們要給入庫的律師提供刑辯的專業培訓,以切實提升業務水平。最后,我們應該設立準入和退出標準,加快健全與法院、檢察院聯絡溝通制度,對參與“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庭辯護律師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達到設定的準入和退出條件,為實現“全覆蓋試點辦法”的目標設立一個動態的刑事辯護律師庫。
上海華榮律所怎么樣 “全覆蓋試點辦法”的重要意義怎么強調都不為過,對我們律師行業既是機遇,更是挑戰。我們律師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把“全覆蓋試點辦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辯護律師在專業化隊伍的建設,強化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我認為,律師辦案失誤確實責任重大,而且我了解到有的律師的失誤確實相當嚴重。比如明顯無罪的案子硬是作有罪辯護,明顯是防衛的案子卻看不出防衛的性質,類似的事例并不少見。有時候會出現的一種很可悲的情況是:偵查機關稀里糊涂地偵查,檢察機關稀里糊涂地起訴,律師稀里糊涂地辯護,法院稀里糊涂地定罪,最后被告也稀里糊涂地認罪伏法。既然這四個方面都認為有罪了,被告還有什么可說的呢?雖然這只是個別情況,但出現這種結果的時候,不能說律師沒有責任,司法機關辦案要經得起檢驗,律師也不例外。盡管法律上沒有規定律師也有錯案追究的問題,刑案中也沒有經濟賠償問題,但律師卻不能沒有責任感,不能原諒自身的失誤。所以說,我們律師在辦理重大疑難案件的時候,一定要爭取集思廣益,要對辦案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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