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律師事務所律師 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煽動是指行為人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進行鼓吹煽動,意圖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動的內容或去實行所煽動的分裂國家的行為,而并非行為人自己實行,這是煽動分裂國家罪與分裂國家罪的根別。煽動的對象,可以是一人或眾人。煽動的方式多種多樣,可以是發表言論、散布文字、制作、傳播音像制品等等。律師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是指竊據地方權力,抗拒中央領導,脫離中央,搞地方割據或地方獨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壞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只要行為人進行以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宗旨的煽動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接受或相信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行為,都應屬于本條規定的煽動行為。
本罪在客體、主體。主觀要件方面與分裂國家罪相同。
本罪屬于行為犯罪,行為人只要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應構成犯罪既遂。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師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相關法律和決定]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12.28)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相關法規]黃浦律師事務所律師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下列行為屬于《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
(二)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煽動分裂國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