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撤銷財產保全?1、申請保全的當事人申請解除;2、法院依職權解除;3、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對方財產保全的不正當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不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金額應該達到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標準。
解除條件如下:
1、《民訴法》第九十三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訴法》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十、關于審前準備
34、訴訟程序向督促程序的轉換(第133條第1項)。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將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一審程序案件轉入督促程序,考慮到債務人異議可能導致支付令不能生效等情況,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相關風險,并取得當事人同意。
十一、關于簡易程序
35、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157條第2款)。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須當事人提交書面確認書。當事人就雙方之間糾紛概括性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仍應責令當事人就本次訴訟提交申請。發回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在司法解釋做出另行規定之前,暫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36、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第163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應注意轉換程序的兩種情形,一種是法院依職權裁量,另一種是當事人提出異議,確有必要轉換的,法院審查決定轉換。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法院轉換程序使用決定形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裁定形式作出程序轉換。在審判中準確理解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內涵,應當是經審理發現具有案情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查明事實或適用法律困難,當事人爭議大,屬于新類型案件等因素,轉換的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審判公正,避免因出于規避審限而進行程序轉換。
十二、關于判決和裁定
37、判決理由(第152條、第154條第3款)。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強調判決書的說理性。法官必須為裁判提供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理由,這是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當前一些判決書中確實存在認定事實缺少分析過程,對證據的取舍不作具體分析、認證不闡明理由,法律論述過于概括,只引法律條文,不闡明適用法律理由,法理分析不深入,缺乏說服力,各院應針對上述現象研究對策,提升判決書質量,以使法院判決書能夠體現司法權威,獲得公眾信服,最大限度適應社會實際需求。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進一步探索簡化。
38、裁判文書公開(第156條)。民事裁判文書公開是審判公開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審判公開的實現,增強法院的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民事裁判文書公開也對裁判文書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提高裁判文書寫作水平。
十三、關于二審程序
39、二審審理方式和審理地點(第169條)。二審中對于案情比較復雜,雙方爭執不一,事實不清楚,或者當事人又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應當開庭審理。對于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案卷,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核實證據,查清事實。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為方便當事人,方便人民法院審理,提高辦案效率和維護當事人權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院審理,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也可以采取遠程視頻等科技手段進行庭審。
40、準確把握發回重審的條件(第170條第1款)。新法規定的發回重審只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二審查清事實有困難,發回一審法院有利于查清事實的,可以發回重審,如果二審可以查清的,也可以直接改判;二是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審判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發回重審。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二審法院不得發回重審。
41、發回重審次數(第170條第2款)。根據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不得重復發回案件,因此必須注意以下問題:一是一審法院要加大查明事實力度,盡量查清案件事實后再行判決,避免給二審造成被動;二是對于發回案件,二審法院要詳細闡明發回的理由和依據,三是要加強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聯系溝通。
十四、關于確認調解協議
42、確認對象(第194條)。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根據《人民調解法》第33條的規定,依據該法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相關精神,經行業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94條的規定處理。
43、適用程序(第194條)。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將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程序規定在第15章特別程序一章,因此人民法院審理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的規定,不再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參照簡易程序”的規定審理。
十五、關于檢察監督 上海財產訴訟律師
44、自覺規范審判行為。依法行使審判權,規范各項審判行為,充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既要杜絕違反法律規定的審判行為,還要防止消極不作為、怠于作為引發的瀆職行為。
45、高度重視檢察建議(第203條第3款)。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對于檢察機關在一審、二審程序中提出的檢察建議,要高度重視,慎重對待,并將處理結果上報高級法院。
十六、關于新舊法實施銜接
46、新舊法實施的總體原則。修改后《民事訴訟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原則上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執行。
47、訴訟代理人問題。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范了訴訟代理制度,刪除了“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對2013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已經許可訴訟代理的,2013年1月1日之后于本次訴訟仍然可以繼續代理,但在后續的二審程序或發回重審程序中不能繼續代理。
48、鑒定人出庭問題。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后,案件正在審理當中,法庭辯論尚未結束,當事人要求鑒定人出庭,原則上準許。
49、舉證時限。已經依以往司法解釋確定期限的,不再改變,尚未確定的,按照新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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