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遺囑繼承律師 遺囑公證與繼承公證的區別是什么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后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公正遺囑是《民法典》規定的書立遺囑的一種法定方式,該立公正遺囑的行為是繼承人生存的時候,對自己的財產在死后,進行處理的行為。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繼承公正則是繼承人死亡后,被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的證明繼承權及繼承行為合法、真實的活動。
二者在發生時間,辦理流程,提交的公證材料,及交納的公正費用方面,均不相同,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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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化名),和每一個普通人一樣,在面對自己母親去世的時刻,她的內心是悲痛的。
原本,在這個以父母為核心的家庭中有一家四口人,包括申某的父親沈偉(化名)、申某的母親張芳(化名)、申某以及申某的弟弟申某弟弟(化名)。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16年11月08日,張芳因病離開了人世。
忍住內心的傷痛,一家人在處理張芳的后事時,發現了一份公證遺囑,而正是這份遺囑,令張芳的一項遺產顯得有些特別——就張芳所有的一處房產份額,其在這份公證遺囑中作出了特別安排。具體而言,張芳在上海市虹口區公證處立下的這份公證遺囑中,明確將一家四口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楊浦區江浦路某房屋中的自有份額,全部留給申某繼承。
有理由相信,張芳在生前立下的這份公證遺囑,是希望借由公證的形式,對自己擁有的房屋產權部分作出處分和安排,同時避免繼承人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和矛盾。只是沒料到,這一份良苦用心,最終還是無法令這個家庭擺脫陷入一場糾紛的命運。
申某弟弟或因賭博和揮霍緊缺資金將家中的房產證偷走,由于先前申某弟弟已經發生過用戶口簿抵押借高利貸的情況,申某在向公安報案無門的情況下,為保護父母的房產,提出根據母親的公證遺囑繼承房屋相應份額并對房產進行析產,于2016年11月16日申某聘請本律師,代理其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2017年01月03日,經過承辦案件的法官、代理律師等多方努力,申某弟弟最終與沈偉、申某達成調解協議,確定由申某作為房屋的唯一權利人,由申某向申某弟弟、沈偉二人支付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那時,收到法院《民事調解書》的申某以為,這一場糾紛會就此告一段落。
一份虛假的委托公證
然而,某天申某接到了一個電話。這個電話不僅打破了她平靜的生活,更是令她手中的這份《民事調解書》轉瞬成了“一紙空文”。
電話那頭的陌生人,聲稱申某弟弟向他們借款幾百萬元,并已將房屋抵押給他們,要求申某替申某弟弟還款。這通電話讓申某萬分詫異,也完全不敢相信。因為依照正常程序和邏輯,在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未辦理變更前,房屋的權利人仍然是一家四口;在變更登記辦理后,申某是房屋的唯一權利人。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根據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規定,在申某不簽字同意抵押的情況下,申某弟弟都不可能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雖然覺得不可信,但為了以防萬一,申某還是將該情況告知父親,兩人一起到上海市楊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查詢核實。查詢結果卻讓兩人大跌眼鏡——該房屋不僅辦理了500萬元的高額抵押登記,甚至連權利人都變更成了申某弟弟一人!
經申請查詢內檔,兩人發現,在2016年11月24日,申某弟弟持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公證處出具的委托房屋買賣《公證書》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該中心辦理了不動產過戶登記,2016年12月09日該變更申請被核準,申某弟弟成為了房屋的唯一權利人。2017年01月09日,申某弟弟將該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終于,申某拿到了公證處出具的撤銷委托房屋買賣公證書的決定,但她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因為這一份“形式合法內容虛假”的公證書,明明應當屬于她的房子卻變成了申某弟弟的財產,更被申某弟弟拿去作為高額債務的抵押物。甚至,申某弟弟將該房屋對外出售,騙取他人房屋首付款。目前申某弟弟在外躲債,追債者只有上門逼債,并以殺人來威脅,給年邁的父親造成巨大傷害。即使申某之后能夠通過司法途徑,將房屋權利人重新變更為自己,但已經發生的抵押和可怕的追債者,將很可能成為她揮之不去的噩夢。
現在,申某覺得很迷茫。一套房子,兩份公證。因為一份“真公證”,她拿到了自己應得的房產份額;但又因為一份“假公證”,她失去了已經獲得的房產,甚至惹上大麻煩。
究竟,這一份“假公證”造成的損害,會有多大?她因此遭受的損失,又應該由誰來彌補?
【律師意見】
前述案例,是由本律師代理的一個真實案件。案件中出現的兩份公證書,令當事人的命運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轉折。一份真實合法有效的遺囑公證,不僅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志,更是保護了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而一份虛假違法無效的委托公證,傷害的不僅是權利人個人,更是信任公證制度和法治環境的社會大眾。
從設立公證制度的目的來看,公證的存在,就是為了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國家制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法律法規和配套制度,也是為了要求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能夠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據法定程序對相關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保證公證結果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上海市虹口區公證處所作的遺囑公證,正是遵循了法定程序和公證規則,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得到了法院的確認,也真正發揮了公證應有的作用。而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公證處卻未遵守法定程序,未盡到對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真實性進行審查的法定義務,違反了《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出具了一份與事實情況完全不符的公證書,存在重大過錯,也給申某、沈偉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嚴重的生活困擾,目前沈偉和申某等人受到追債者的嚴重威脅和騷擾,無法正常生活。
本律師認為,對于申某、沈偉的前述損失,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69條之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公證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本律師也認為,對采取提供虛假身份證等手段欺騙公證處的相關人員而言,其偽造身份證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刑法第280條)。另,其使用偽造的身份證騙取公證處出具委托房屋買賣的公證書,再以提供該虛假公證書獲得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登記,令權利人失去房屋的所有權,該行為已然涉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對此,前述人員不僅應當就沈偉和申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應該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現實困境】
本律所代表申某與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后旗公證處就賠償事宜進行了溝通,該公證處卻明確回復:經公證處及司法局領導會議討論不予申某、沈偉任何賠償,請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沈偉及申某向其所屬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就申某弟弟等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報警,卻被口頭告知不立案。
遺囑的分類 靜安區遺囑繼承律師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兩類,非公證遺囑是指公民所立的遺囑沒有經公證處公證,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
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的區別:
1、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該遺囑除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認定為不真實和不合法,因為公證遺囑本身證明的就是該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他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發生爭議時按照法定程序確認。
2、公證遺囑是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證明,口頭遺囑一般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公證,但一般情況下公證處證明該遺囑時,應當由公證員制作筆錄,作成代書遺囑。
3、當數份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應當高于其他遺囑。當書立時間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有公證遺囑的,非經公證程序,其他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上海楊浦遺囑糾紛律師講述一個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