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婚姻訴訟專業律師 1、在訴訟中,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議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1.1夫妻雙方關系惡化而分居,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對子女不管不問,子女可否請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夫妻關系可以因為結婚而形成,也可以因離婚而消除,但父母子女的關系不能消除,這是由夫妻關系與父母子女關系的不同性質決定的。夫妻身份關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則夫妻關系消滅;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不會因為父母婚姻關系的消滅而受到影響的。因此,不論是分居,還是離婚后,子女不論是由父親撫養還是由母親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后,子女不能與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撫養子女的方式發生了變化,但父母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
不論夫妻是分居還是離婚,撫養教育保護子女,即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即使是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因離婚而受到影響或消除。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規定離婚是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盡管夫妻沒有離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撫養費。如果雙方最終離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存續期間應當給付的撫養費。父母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1.3.結婚登記時男方未到場卻通過熟人關系領取了結婚證,雙方在當地舉行了婚禮并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方意外死亡,其母親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能否得到支持?
婚姻登記在性質上屬于一種民事登記,與戶籍登記或者收養登記的性質相類似,其目的在于確認當事人的婚姻狀態。在婚姻登記中,行政機關的職責僅是對當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權的合法性及其結果進行審查確認,因此婚姻登記雖不屬于行政許可的范疇,但仍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系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民事審判中審查認定結婚證的效力問題超越了民事審判的職權范圍。
婚姻登記瑕疵與婚姻無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無效本質上是欠缺婚姻實質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關系上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不能僅以結婚登記時的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來主張婚姻無效。法律并未就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法律效力作出明確規定,故結婚登記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無效。如果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為由來請求否定其婚姻效力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宣告婚姻無效。
結婚登記時一方未親自到場雖然影響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結婚是否屬于自愿的審查,但要求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只能是結婚登記的程序條件之一。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結婚登記時不違反結婚的實質條件,僅是一方未到場,后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不能認定男方系非自愿結婚。因此處理此類糾紛,應當首先審查雙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規定的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如果沒有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僅是婚姻登記時一方沒有到場,實際上雙方已在一起生活,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
2、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
答: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如該債權形成于結婚前或離婚后,則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并執行其財產。
3、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答: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慣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4、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
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
5、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后,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答: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6、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審理?
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
7、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無效屬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可適用特別訴訟程序的規定予以裁決。將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
8、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與離婚訴訟一并處理?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上二者可以一并處理。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而非同居關系。
9、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區別在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夫妻關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復。關注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傳播
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
11、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是一并處理還是另案處理?
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準許,對該請求合并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
12、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并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14、離婚一方當事人對配偶的重婚行為不追究,只是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法院是否準許?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答:人民法院應準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后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15、男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發現女方處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則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
答:發現以上情況,人民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并作實體處理。靜安婚姻訴訟專業律師
16、離婚案件中,沒有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況下,能否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答:若有以上情況,沒有鑒定機構的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17、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于反訴?是否應合并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基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即可。
18、離婚后,一方能否繼承租對方單位公房?
答:未違反《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相關規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對公房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可繼續承租對方單位的公房。
19、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只要當事人未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
20、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件,如法定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法院如何判決?
答: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繼承無效,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并依法判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實際財產價值為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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