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上海婚姻財產律師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者應予以鼓勵。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協迫結婚的,受脅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該婚姻。受協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一直以為被丈夫寵愛有加的金女士萬萬沒想到,丈夫居然背著自己在外包養“小三”。更讓金女士吃驚的是,丈夫在與“小三”一起的三年多時間里竟先后82次向“小三”轉賬達100余萬元。
上海楊浦法院17日披露,,金女士以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自己的財產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三”返還100余萬元。楊浦法院判決丈夫贈與行為無效,“小三”需全額返還上述錢款。
2003年11月,金女士與丈夫周先生結婚,婚后兩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兒一女。2009年5月,周先生在朋友聚會時認識了當時還是上海戲劇學院學生的楊小姐,兩人隨即發展為情人。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間,周先生向楊小姐賬戶轉賬82次,支付“生活費”共計100余萬元。
金女士直到今年3月才發現兩人的不正當關系,對丈夫花費巨款包養“小三”的行為大感震驚。憤怒的金女士遂將楊小姐告上法庭,認為丈夫的行為系擅自處分,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楊小姐取得上述財產應屬無效,收取的100余萬元“生活費”理應返還。
周先生在庭審中承認確實未經金女士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楊小姐,并同意由楊小姐將全部款項直接返還給金女士。
楊小姐稱自己雖在2009年就和周先生在一起,但直到今年年初才知道周先生已婚,自己也是受害者。周先生轉賬給自己的錢款是兩人戀愛期間共同生活的開銷費用,并不是周先生對自己的贈與,自己從未從周先生處獲益,所以請求法院駁回金女士的訴請。上海婚姻財產律師
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向楊小姐交付錢款的行為屬贈與行為。周先生將大額錢款贈與楊小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作為財產共有人的金女士的同意,嚴重損害了金女士的財產權益,且周先生的贈與行為系基于其在婚外與楊小姐之間的不當關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違公平,所以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判決楊小姐將收取的100余萬元返還金女士。
這樣的案例,時有發生。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還是存在,亟待相關的法律規定能盡快制定以平衡社會、家庭以及情感的各種矛盾。目前,在婚姻法相關的法律規定頒布前,很多法學家提議將“小三”、“二奶”的字眼寫進婚姻法以懲罰破魂合法婚姻的這種現象,甚至在《婚姻法》頒布60周年紀念會上,又有婚姻法學專家提議“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權。婚姻法學專家們認為,“人身權保護”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擾婚姻關系的責任。但是,在最終的《婚姻法解釋三》中卻又否定了這一提法,設置對這一現象也沒有加大懲罰的力度。不可隱瞞的是,“小三”和“二奶”的現象的確給現代家庭造成了不可衡量的困擾。可以預期,隨著《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對婚姻不忠實,另一方有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不受侵害,“第三者”也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奸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上海楊浦法院的這一案例,就是一個好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