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大的律師所 第三百六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概念與構成要件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員)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依法執行公務且自己行為會造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結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職人員,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征用或者受委托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后果。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要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入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
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使軍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既表現為軍人被迫停止、放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執行的職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或從事職務的內容,對之應當注意把握。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毀軍車,從而使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立案量刑標準
第三百六十八條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相關案例
近日,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引起媒體廣泛關注。
2018年3月16日19時許,原山東消防總隊聊城市公安消防支隊東阿公安消防大隊接到報警:東阿縣魚山鎮黃胡村一處民房發生火災。接警后,消防大隊調派兩輛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途中,一輛消防車在王某經營的飯店停車場倒車調頭,壓壞了一些磚塊。王某立即攔在消防車前索要賠償。消防大隊隊員李進向王某說明處警緊急未帶錢款,并提出先救火后回來賠償。可王某堅持賠償后才放行,并叫來十多名親友對消防人員進行阻攔和圍毆。雖然消防車輛后來最終離開現場,但耽誤了救火的寶貴時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不僅如此,經醫療部門診斷,圍毆還導致一名消防員受傷。
公訴機關東阿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提起公訴。東阿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王某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充分的法律條文和事實證據面前,被告人王某當庭認罪。
山東省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一級律師孟憲東告訴記者,《刑法》第368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刑法》規定,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阻礙執行職務的故意;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3、行為人阻礙執行職務采取了暴力、威脅方法;4、執行職務的行為具有合法性;5、被阻礙執行職務者具有軍人身份。本案發生在2018年3月16日,此時消防大隊隸屬于武警部隊,消防員具有軍人身份,消防人員執行滅火救援任務屬于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王某明知消防人員執行救火任務,仍以暴力方法阻礙,且情節惡劣,其行為已不再是普通的違法行為,而是觸犯了《刑法》規定,符合《刑法》第368條規定的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罪的構成要件。東阿縣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靜安區大的律師所
伴隨著時代的發展,個體自由不斷增加、個性空間得到保護、個人私域受到尊重,是我們都能感受到的社會進步。然而,我們不能忘了,自由與私域都是相對的,不僅必須建立在完成義務基礎上,還要控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尤其是軍人執行任務往往直接關系到國防利益、涉及多數人的安全,因此在阻礙其執行職務的違法處罰上就更加嚴格。因此,無論是在自家的停車場阻擋執行任務的軍人軍車,還是因個人原因當兵過程中半路反悔,涉軍即成大事、公事,違法必受嚴厲處罰。
在這里提醒一下,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中的“軍人”不僅包括現役官兵,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也以軍人論。他們在執行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的各項任務時,同樣不能受到阻撓。這既是法規的規范,更應成為民眾的共識。
靜安婚外情律師分析父親出軌離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