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由以下三部分內容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標題。如“關于李××被殺案的立案報告。”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由機關代字、年號和順序號組成。如“×公刑字[19××]38號”。
(二)正文
由五部分內容組成:
1、案件發生、發現情況
簡要寫明何時接何單位或何人報案,所報案件的基本情況,接報案后公安機關采取的處理措施。若案件是檢舉、控告的,要寫明檢舉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眾發現報告的,應重點寫明報案人對案件發現的經過,包括時間、地點、主要情節、細節、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隱藏的地點,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關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現場保護等情況。
若案件是公安機關發現的,要寫明發現的簡要經過和主要案情。
若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當場抓獲的,要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有無前科等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實以及被抓獲的簡要情況。
2、現場勘查情況
立案報告書中的“現場勘查情況”不能照搬“現場勘查筆錄”的內容,一般是根據某一具體案件的“現場勘查筆錄”,從中選擇最能突出該案件特征的現場勘查內容,主要應寫清以下內容:
現場位置、環境狀況。應寫清現場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圍環境等。如現場發生在室內,則要寫明該處所在街道居民區或鄉、村、組的位置,以及相鄰的居室、房屋、樓層、通道等情況。這樣,可以使偵查人員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環境條件、活動情況、來去蹤跡和受害人被害時的處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現場狀況。應著重寫明現場的勘驗實況,發現的證明犯罪的各種實物和痕跡。如現場家具、物品的布置狀況和有無移動、翻動或破壞;現場有無搏斗、掙扎、翻滾等情況;有無犯罪嫌疑人遺留或拋棄的作案工具、兇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各種痕跡、指紋等;財物的損失情況;犯罪嫌疑人在出入、來去路線上留下的痕跡;現場出現的反常現象。
如果是兇殺案件,應寫明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身份等;如系無名尸體,要寫明性別、年齡(估計)、體態、衣著和容貌;尸體(或傷者)躺臥的具體位置、方向、姿態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體有無移動跡象,是否第一現場;致死、致傷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顏色、狀態和尸體腐變等情況;血跡分布、噴濺的形狀、面積等情況;作案工具、兇器和有關物品、附著物等。
上述內容應根據具體案件的現場,據實擇要寫清現場勘查的有關情況、搜集到的有關證據和線索,以利于偵查人員對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確立偵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無現場可查,僅靠重大嫌疑線索立案的,現場勘查就不寫,就著重于偵查對象的記寫。
3、現場調查(訪問)情況
現場調查是一種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也是獲得犯罪信息、偵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現場調查,獲得查明、偵破案情所需要的證據、線索和有關情況,對分析、判斷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現場調查情況是立案報告書的又一重要內容。寫進立案報告書的“現場調查情況”,實際上是在發現犯罪事實之后制作立案報告書之前,根據眾多被調查訪問人提供的各種線索、情況,篩選出對分析案情、偵破工作有價值的材料,緊扣立案歸納而成的。
調查訪問的對象很多,有報案人或案件發現人;事主或受害人;死、傷者的親屬、鄰居、友人;基層干部和群眾;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調查訪問的主要內容有:案件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受害人或受害單位的有關情況,如受害人的政治、經濟、作風、社交等情況,如系無名尸體、碎尸、經過辨認查明,同樣要記清生前的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特征、歷史情況和現實表現,特點是有無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節以及后果包括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情況等。如果有些案件為了迅速立案,來不及調查的,立案報告書中可以不寫調查訪問情況,但應說明原因。
鑒定結論。這一部分內容主要是指贓物估價、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司法鑒定結論等。當然這一部分內容并不求每個立案報告書都必須具備。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據
該部分內容要寫清對控告、舉報、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現場勘查、調查訪問和鑒定結論及在此基礎上得出的分析判斷和法律依據。
對案件的分析判斷一般包括:對案件性質、作案動機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斷;對犯罪人數、作案時間及地點(指第一現場)、作案條件、作案經過的分析判斷;對初步查獲的證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陳述)、物證的真偽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斷;對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體態特征、職業、身體、習慣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斷;對現場各種遺留物和痕跡的分析、判斷;對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贓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斷等。
在上述事實和分析判斷的基礎上,引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來認定案件性質和提出立案請求。請求中要說明此案立為一般案件還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偵查計劃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分析判斷的結果,提出偵查方案和具體措施。該內容為立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偵破工作具有指導作用。
這部分內容應寫明:偵查力量的組織與分工;偵查的方向和范圍;偵查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偵查工作的方法、步驟、措施、策略;偵查的時間要求和根據案情變化采取的對策。
案情越復雜,偵查計劃越應該具體、詳細;對需要長期偵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將偵查計劃單獨成篇,寫成更加詳盡的偵查工作方案;案情簡單時偵查計劃可略寫或不寫;對于社會影響廣泛、危害嚴重的案件,還要寫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奉賢刑事案件律師
犯罪嫌疑人孫____,男,、____歲,漢族,現住____ 縣____ 鎮____村。該人自幼讀書,18-19歲在家務農,19歲至今開車從事交通運輸。
主要違法事實:200 ____年10月24日9時40分,在____ 市____鄉________村,孫____駕駛____號農用運輸車,倒車時將村民蘇____ 撞倒致死,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孫____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孫____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此案符合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擬立為刑事案件。
妥否,請批示!
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辦案人:公___、王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