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靜安區(qū)死刑案律師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
9.決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險物質罪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壞電力設備罪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2個)
22.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23.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彈藥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27.偽造貨幣罪
28.集資詐騙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chǎn)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
3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
39.強迫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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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42.貪污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44.戰(zhàn)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zhàn)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zhí)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zhàn)時在軍事行動地區(qū),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1、本案被告人雖然過失致人死亡,但沒有主觀惡性,認罪態(tài)度好,并且進行了積極的賠償,雖然被告人致人死亡,但死亡的結果不是被告人行為所能預見且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是過失犯罪系初犯且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很好。適用緩刑后不會有社會危害性。所以根據(jù)《最高院審理刑事犯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以及刑法第72、74條規(guī)定,對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2、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角度和從被告人家庭未來經(jīng)濟生活考慮,靜安區(qū)死刑案律師
被告人家庭屬極其困難農(nóng)民家庭,收入很低。父母親都年老體衰且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從事重體力勞動,只能在家務農(nóng)。被告人的兒子身患小兒麻痹癥且育有兩個女兒,不能外出務工且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需要被告人外出打工補貼家用。所以被告人未來應該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判處被告人緩刑有利于家庭債務的快速支付以及家庭社會和諧。
審判長、審判員,綜合以上事實和理由,辯護人認為,鑒于被告人的以上情節(jié),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