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案律師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夫妻雙方能夠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的,可以到民政局進行協議離婚。不能達成一致的,則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訴訟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我們通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庭上,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最主要的依賴就是證據。無論我們提出怎樣的訴求,都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來支持。因此,在起訴離婚前,財產調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進行離婚前財產呢?家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知名婚姻家事律師上海婚姻案律師解讀。
上海婚姻案律師介紹:進行離婚前財產調查先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雙方在沒有簽訂財產協議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上海婚姻案律師律師解讀:離婚前財產調查重要原則
在實際案例中,很多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對方名下的財產都有哪些,導致漏分、少分,遭到損失。因此,起訴離婚前及時掌握對方名下財產狀況,是至關重要的。
當事人如果不了解對方財產信息,可通過提供對方名下銀行卡號、車牌號碼、房產位置等信息,來申請法院調查令,查詢對方名下存款數額、車輛信息、以及房產信息。如果涉及到對方是企業管理人員,可通過工商部門網站查詢對方持股比例、社保繳納信息等。
我們都知道欺詐和脅迫是協議離婚后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請分割財產,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部分進行撤銷或變更的兩種法定情形,那么一方以乘人之危為由,能否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以下面這個案例為例,認為不應當將乘人之危也作為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的依據。
李某與王某長期感情不和,李某多次要求離婚,并主張撫養子女,但王某主張自己撫養子女,分得絕大部分財產后才同意離婚。后來李某父親身患重病,李某系獨子,急需一筆錢為父治療。王某就與李某商量將夫妻共同名義下的房產歸王某所有,且存款130萬王某須分得100萬后,則同意離婚,并同意子女歸李某撫養。李某因急需用錢,又急于離婚,便答應王某的要求。雙方于2011年6月簽訂了財產分割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6個月后,李某父親病逝,李某認為當時自己是在危難之下與王某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遂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審理中,對于李某的訴求能否支持,產生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關于財產的分割的協議確實存在不公平之處,王某在乘李某父親病危之際,以離婚和子女撫養為籌碼,獲取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迫使李某做出非真實意思的決定,其性質與欺詐、脅迫無異,應支持李某的訴求;另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王某的財產分割協議雖然存在不公平之處,但當時李某簽訂協議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同時,該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應駁回李某的訴求。
上海婚姻案律師提示:乘人之危不應當是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因為乘人之危和欺詐以及脅迫相比,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沒有受到影響,對財產分割的影響和誤導程度并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案律師
滬律網指出:如果將乘人之危也納入到可以主張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依據中,那么一旦有人對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不滿意的,就可以乘人之危為由來主張重新分割財產,而乘人之危的認定往往是主觀因素上的認定,很難以證據來證明,這就給法院帶來更多不必要的麻煩,離婚后的男女雙方也會因此陷入到更多的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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