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的時期
●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02
不能解除勞動關系
的傷殘等級
圖片
●一級到四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03
工傷職工限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傷殘等級
●五級、六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04
滿足條件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傷殘等級
圖片
●七級至十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2)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
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也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2、地方法規: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31195元×20=623900元(全國一口價)。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靜安勞動律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條例》決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全國一樣由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
注意:各位工傷工友三個一次性,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有差額用人單位補;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各省不一,由各省《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由用人單位還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特別說明:本人工資及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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