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離婚律師 起訴離婚最后簽的和解書還能不能反悔
在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反悔。法律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歸在調解失敗的情節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調解書經簽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調解的法理基礎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受法律保護,并優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離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后便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協議受法律保護,法院須依該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若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不一致,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補正,法院須依法予以補正。
2、但這并不意味著該調解協議具有可執行強制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亦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調解協議雖具有約束力,但不具終結訴訟程序的強制性確定力和約束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外,經調解的案件若要終結并產生定爭止紛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須依雙方達成的已生效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相應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時產生等同于判決法律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調解書送達前,上海市普陀區離婚律師 當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反悔,而另一方卻不能依生效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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