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取保刑辯律師 取保候審期限已滿,案件沒有審結或者被撤銷的該怎么辦
因為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被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而案件沒有審結或者撤銷的話,說明其仍然是有犯罪嫌疑人的,就會留有案底,對其非常不利,只有找到檢察院或者公安局查清楚后,發給釋放證明或者撤案,這樣才能在法律上還給其真正的自由,才能進行正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取保候審的流程
1、刑事訴訟法第52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2、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審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并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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