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上海虹口刑辯律師 構成要件
客體
1、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犯罪分子。
客觀方面
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行為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后,也可能發生在犯罪分子被發現前。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情況、信息,如查禁的時間、地點、人員、方案、計劃、部署等。其既可以當面口述,又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書信等方式告知,還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所謂提供便利條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處等隱藏處所;提供錢、物、交通工具、證件資助其逃跑;或者指點迷津,協助其串供、隱匿、毀滅、偽造、篡改證據,等等。無論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則只有一個,即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處罰如行政處罰。
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必須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不論行為的結果如何,只要行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便利條件,實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只是量刑輕重問題。
主體
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不能構成幫助犯罪分 子逃避處罰罪主體。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此外,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動的人員也包括在內。
主觀方面
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明知其為犯罪分子處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至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何種動機,是出于惻隱之心還是基于親朋關系等,在此不問。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無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是一旦發現是犯罪分子仍然為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則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論處。
被告人張某某原系上海市稅務局楊浦區分局(后更名為上海市楊浦區國家稅務局暨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楊浦區分局,以下簡稱“楊浦稅務局”)工作人員。1997年,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以下簡稱“楊浦分局”)成立了稅務案件偵查辦公室(以下簡稱“稅偵室”)。被告人張某某由楊浦稅務局安排至楊浦分局稅偵室,幫助公安機關工作,并直接參與對危害稅收征管案件的偵查工作。
2001年4月,因藍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調查,藍某的姑夫謝存榮至楊浦分局稅偵室找到被告人張某某,請求黃幫助探聽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調查情況。張某某了解到楊浦分局稅偵室已接到關于某公司涉稅犯罪舉報的情況后,通過電話透露給謝。爾后,謝于某晚到張某某家,黃再次將其掌握的某公司被舉報的情況向謝透露。謝隨后又將探知的情況告知藍某。同月某日,藍某與謝存榮等人在本市某飯店宴請張某某,席間,藍某直接向黃探聽舉報情況,黃即將某公司被舉報的情況透露給藍某。
隨后的同月某日,被告人張某某得知某公司員工王某被公安機關詢問,且公安機關查處的是某公司與施文彪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事實的情況后,即主動打電話給藍某,告知王某已被公安機關詢問的情況。當晚,藍某再度約請張某某吃飯,席間,黃將掌握的上述情況透露給藍某。藍某獲悉后,即將某公司的財務帳冊予以銷毀。
同年5月下旬某日,楊浦分局因藍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準備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派員至某公司辦公地點找藍某未果。當日,藍某、謝存榮得悉此情況后,即由謝出面約請張某某當晚在本市某飯店見面。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公安機關尋找藍某未果的情況下,不但應約與之見面,而且還指使藍某先避一避,并答應次日到單位打聽情況。分手后,藍某回到家中,被公安人員抓獲。2002年3月,藍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上海虹口刑辯律師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之規定,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某上訴提出,他把舉報的事情告訴藍某和謝存榮是錯誤的,但是,他不知道舉報的具體內容。他也沒有叫藍某“避一避”,原判證據不足,定性不當。要求二審改判,宣告無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本案訴訟程序合法有效,原審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根據證據材料認定被告人具有查禁犯罪職責的主體身份并無不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張某某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定罪量刑并無不當,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