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 ,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上海侵權糾紛律師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立案標準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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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ǘ┘倜皟煞N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ㄈ┢渌楣澨貏e嚴重的情形。
第8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13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劉某在購買高鐵票時發現自己被限制高消費,無法購買高鐵票。查詢后得知,法院根據有關判決書及執行裁定書,將A公司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劉某作為A公司登記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因此被限制乘坐高鐵。但劉某根本不知道有A公司這家公司,也不是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
后劉某經查詢A公司工商登記內檔發現,劉某曾于2009年10月委托張某作為代理人從事A公司的設立及注冊登記行為,但劉某本人對上述事宜并不知情,工商內檔中委托書及所有申請文件上的簽名也并非劉某本人簽署。劉某也不認識A公司的另一名股東任某。
同時,劉某發現A公司工商內檔中劉某的身份證有效期為2006年5月8日一2026年5月8日。但事實上,劉某身份證曾于2008年丟失,劉某在身份證丟失后辦理了身份證補辦手續,補辦身份證信息受理時間為2008年10月8日,有效期為2008年10月8日-2028年10月8日。也就是說,2009年10月辦理A公司設立及注冊登記過程中使用的身份證是劉某遺失的已失效的身份證。
2018年10月,劉某認為張某、任某、A公司在申請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未經劉某同意使用劉某已丟失的身份證件,未經劉某同意以劉某名義設立公司,侵犯了劉某的姓名權為由將張某、任某、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撤銷劉某作為股東的工商登記,并賠償損失。
在庭審中張某答辯稱,自己當時只是B公司招商部的員工,為了引入A公司入駐B公司名下的辦公場所,才根據B公司提供的材料代為辦理A公司的工商登記事宜,對劉某姓名被冒用的事情其不知情。A公司與任某均未出庭
此外,在訴訟中經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A公司申請工商登記的材料中“劉某”簽名并非劉某本人字跡。
二、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A公司的登記注冊材料中劉某的簽名非其本人所簽,也未經劉某同意或授權,使用劉某的姓名注冊成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該行為確實侵犯了劉某的合法權益,現劉某要求被告A公司停止使用其姓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A公司注冊登記材料中的另一名股東即被告任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登記注冊材料中任某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其姓名的可能,鑒于本案實際情況,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承擔相應責任,本院難以支持。被告張某事前未經審核,未受原告委托,事后未經劉某追認,以劉某委托代理人的名義,申請注冊成立公司,其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原告姓名權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承擔侵權責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張某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還是為了別人的利益,為誰工作等都與本案無關,因為不論其為自己還是為別人工作,都不能侵犯原告的姓名權,故被告張某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上海侵權糾紛律師
原告為證明被告A公司注冊在工商登記材料中的劉某的簽名非本人所簽而支付的鑒定費15,000元,系因被告A公司、張某侵犯原告姓名權產生的損失,故原告要求予以賠償的訴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A公司、任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對相應訴訟權利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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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下:
一、被告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劉某姓名的使用,撤銷與原告劉某姓名相關的工商登記;
二、被告A公司、張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鑒定費損失15,0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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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