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減刑律師 上海刑事辯護好律師解釋 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減輕其刑罰。
減刑可以是刑期的縮短,也可以是刑種的改變。世界各國立法對減刑的條件有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只要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行為,就可予以減刑,我國即是如此。二是減刑的適用還要求罪犯服刑達到一定的期限,至少實際服滿刑期的1/2以上,以查明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
減刑的程序是由執行機關向執行地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減刑條件的,則可做出減刑的裁定,對罪犯予以減刑。減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原刑期的1/2.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之后的刑期之內;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后的刑期,原判刑期已執行的部分,應計入裁定減刑后的刑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減刑時,可以酌減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另外,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悔改立功表現,可以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其緩刑考驗期。
對于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處拘役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一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不能少于1年。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如果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其實都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死緩。然而對于死緩犯要根據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作出下一步的處理,若表現良好或有立功的話,那么就是會對其進行減刑的。具體來說死緩如何減刑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死緩如何減刑
(一)死緩兩年期滿
死緩兩年期滿后的處理不應屬于減刑范疇。死緩并不是獨立的刑種,它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兩年的考驗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執行死刑的標準。而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后,根據其表現,減為無期徒刑或者相應刑期的有期徒刑,則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結果。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否應當裁定減刑,減刑的幅度是多少,卻是或然的。
(二)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減刑問題,與有期徒刑的減刑問題相基本同。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與第一次判決即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實際執行的最少刑期上還是有所差別的,前者為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刑執行的二年),后者不得少于十年。
(三)附加刑的減刑
附加刑一般不應適用減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而有些刑罰種類的變更,在某種程度上,對罪犯執行刑罰的影響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說,對解決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沒有多大的影響力。
二、減刑由那個地方決定
減刑裁定的管轄,也就是說減刑由哪個部門來決定的事兒,是指減刑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受理定。
(一)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管制、拘役、宣告緩刑的減刑
依據刑法的規定,減刑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減刑。
(二)由監獄執行的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刑 上海刑事辯護好律師
刑罰的執行機關是監獄(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罪犯在監獄執行刑罰期間,具備了“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具備了重大立功表現的規定之一,執行機關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整理核實證據,提出減刑建議,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組成合議庭對執行機關上報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確認其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依法裁定予以減刑,這是人民法院的一項刑事執法活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減刑。
一般死緩緩刑期滿減為無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相當于就是對死緩作出的減刑了。而要是在死緩期間又有故意犯罪行為的話,那此時會馬上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對罪犯執行死刑。
上海刑事減刑律師解答:減刑的限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