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刑事好律所 霸座事情雖小,卻讓人痛心法律尊嚴被挑戰,社會規則被動搖,從這個角度看,該問題不應被無視。
近一段時期以來,高鐵“霸座”現象接連成為社會熱點。在“霸座男”受到各界口誅筆伐之后,又出現了“霸座女”,甚至還有“霸座大爺”和“霸座大媽”。目前,“霸座男”“霸座女”都上了信用黑名單,并且180天內不能乘坐所有列車,罰款200元,但無一人受到治安拘留的處罰。
“霸座”現象及其后續的處罰措施連日來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引起大家熱烈討論,除了涉及道德層面問題外,也涉及到法律問題。“霸座”事情雖小,卻讓人痛心法律尊嚴被挑戰,社會規則被動搖,從這個角度看,該問題不應被無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明確表示,“霸座”是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得很清楚,“霸座”者破壞了公共秩序,所以其違法性質是非常明確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這種行為首先違反了合同法,鐵路部門賣給“霸座”者的票在哪里,“霸座”者就該坐哪里,這是乘客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這個合同義務不光受契約約束,也受合同法保護。“霸座”者違反了這個約定,有可能給其他乘客造成權益損害,就是侵權責任法。既然是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對于“霸座”現象,列車工作人員是“君子動口不動手”,包括列車乘警,都沒有現場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在列車到站后才交給派出所處理。有網友質問,為什么不在發現“霸座”以后,即使不能現場處理,在下一站就強制其下車,交給派出所處理,而要到點后才交給派出所處理呢?如此處理,讓公眾甚為不解。因為,對于違法現象,及時處理特別是現場處理比起事后處理,警示作用要強得多。事實上,對于這類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擾亂社會秩序,就要依照相關法律來處罰。目前,對“霸座”處以200元罰款有法可依,但僅此還不夠。因為無論是“霸座男”“霸座女”還是“霸座大媽”表現得都比較張狂,而且“霸座”時間比較長,別人怎么勸說都不聽,這已經是情節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了。高鐵不是法律真空地帶,本質上講,“霸座”是情節比較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罰款,筆者以為,這些“霸座”男女已經符合情節較重的情況,所以就應該對他們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罰款,這樣的嚴厲懲處可能會更有效。
民法典第815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這一規定與原合同法相比,專門增加了“座位號”這一關鍵詞,從法律的角度對占座行為進行了定性。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乘客無票、超過客票區間乘車、買低等級車票乘坐高等級座位等行為,已被明確視作乘客違約。
對于被“霸座”的乘客來說,當乘客從鐵路總公司購買車票后,實際上與鐵路總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法律關系,鐵路總公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為乘客提供服務,持票乘客理應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否則鐵路總公司構成違約,持票乘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而對于承運人來說,如果“霸座”人沒有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座位號乘坐,便屬于違反客運合同約定的行為,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同時,由乘警出面進行勸離,在無法勸離時,乘警應該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霸座”者進行行政處罰并強制“霸座”者歸還座位。
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該對號入座,從立法的層面將該問題寫進合同的約定,體現了法治精神,更體現了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一方面,以立法約束行為,倒逼乘客遵守相關規定,從而可以減少類似行為的發生。對于失去自律,突破道德底線的人,必須要有法律來懲處,讓法律長出牙齒,讓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另一方面,也樹立了法律信仰,維護了法律權威,保護了其他乘客的權益。同時,針對以前執法人員大多只能進行口頭勸導的情形,民法典給了執法人員“底氣”,可以理直氣壯的執法。
在世界范圍內,“霸座”行為也是許多國家高度重視的現象,靜安區刑事好律所不少國家有法律規定和治理之策。在美國,“霸座”行為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在德國,如果因“霸座”引發出警,會被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可能影響行為人的求職、購物分期付款、購房貸款等;在日本,對于妨礙鐵路運營安全的“霸座”行為,可處以以2萬日元(約1300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因此,我們每個人作為旅客出行時,都要嚴格履行客運合同,自覺遵守運輸秩序,對號入座,做守法公民,不做“霸座”者!
上海交通安全律師列舉機動車上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