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詐騙刑事案律師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師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利益,侵犯其他利益的,按照其他罪名處理,比如騙取信用證、偽造國家公文、證件,組織運輸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其他罪名處理,具體是: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合同詐騙罪。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保管人信以為真,“自愿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從而達到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的手段和方法是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主要是兩類。師
其一,虛構事實,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從而騙取財物。比如冒充僧尼詐騙。
其二,隱瞞真相,是指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部分隱瞞事實真相,也可以是隱瞞全部事實真相。實際上,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往往交織在一起,很少單獨使用。詐騙罪和搶劫罪等最大的區別就是:詐騙是基于他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這種自愿是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所致。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的用途不影響罪名成立,比如說詐騙所得的財物是歸自己揮霍還是用于公益捐贈。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師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承諾“借一返三”高回報
受騙人肖某的經歷更不一般。2018年3月,賈某說最近資金周轉不開,先讓她借點錢,到時候“借水還油”,按三倍的資金返還,她就給賈某轉了2萬元,這是第一次給賈某“借錢”,后來斷斷續續給賈某“借”了多次,總共9.9萬元。2018年10月底,賈某說準備在西安成立公司,肖某就和她父親一起來到西安,公司成立后,賈某任命她為行政人事處負責人,因為她之前有過出資,所以也是公司的股東。公司從成立至案發,沒有任何盈利項目,一直處于支出狀態,公司的運轉資金基本上都是員工出的,出資的員工和肖某一樣,都想等項目成熟以后,獲得高額的回報。
該涉案公司共有5個部門,分別是行政人事處、財務處、工程部、接待處和后勤部。很多人受騙上當,都是因為輕信了賈某的不實言辭和虛構的“大餅”。受騙人鄧某同樣是輕信了賈某的謊言。有一次“接待處處長”王某在開會的時候說公司現在房租緊張,希望大家有力出力,向公司出資,還承諾“借一返三”“借水還油”,鄧某就于2019年5月13日給賈某的賬戶轉了3萬元。
幾乎所有受騙人,都是這樣被蠱惑上當的。其實,稍有點辨識力,不為小利所動,就會識破賈某和王某開的這種“空頭支票”。
受害者被發展為女朋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賈某注冊成立世界銀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根集團),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工作。2018年11月5日,賈某等人注冊成立了涉案公司,租用西安市新城區信托大廈部分為辦公場所。
破案后,公安機關從賈某的公司和租住處查獲虛假歐元紙鈔等作案工具、“法旨盛通令”“聯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書”等文件及辦公用品桌椅、沙發等物。
值得慶幸的是,受騙者在發現賈某詐騙馬腳后,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鄧某的家人向新城公安分局新城廣場派出所報案稱,鄧某在涉案公司以“解凍民族資產”為由被騙;同年7月19日,公安新城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8月12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賈某、王某抓獲。
2019年8月12日,公安人員分別在涉案公司所在地查獲扣押“傳世寶璽”1枚、歐元等虛假紙鈔、“法旨盛通令”及“聯合國總部搬遷項目報告書”等文件、物品。
受騙者張某某的情況更是離奇,據她介紹說,自己于2013年10月在北京找工作時應聘到銀根集團工作,這個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但在北京辦公,法人是賈某,公司有20多人。在張某某眼中,賈某經常帶人到全國各地出差尋找對接所謂的民族資產的中間人和庫管老人,她的主要工作就是負責賈某的后勤保障,諸如訂車票、酒店之類。2014年前后,張某某和賈某發展成男女朋友。2018年11月,涉案公司在西安成立時,賈某讓她到西安的涉案公司,主要負責財務工作。
最終難逃脫法律制裁
法院庭審認為,賈某自2013年成立銀根集團以來,一直從事“解凍民族資產”相關事宜,無論是公司的經營,還是其個人生活開支,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賈某在其自身及公司無任何經營性收入的情況下,向公司員工空口許諾“借一返三”“借水還油”,以項目成功后的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此誘騙公司員工向其出資,用于維持騙局及個人消費。據此,賈某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而且,賈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賈某自從事詐騙活動以來,通過“大日如來”“三界主人”等名號神化自己的方式,不斷獲取公司員工對其的信任及服從,繼而又虛構出“聯合國搬遷西安”等大量違背常識的項目工程,讓深陷騙局的公司員工看到獲取高額回報的可能,在此情況下,賈某以“借款”之名行詐騙之實。
此案的特點,是賈某所詐騙的對象均為其公司員工,而且已騙得78萬余元,屬犯罪既遂。
上海詐騙刑事案律師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賈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對于這類詐騙案件,善良的人們都應該提高警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本案主審法官指出,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大型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其中,賈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某詐騙數額巨大。
盡管此案已落下帷幕,但是,被騙款項已被揮霍,無從追回發還。同時,面對這些冠冕堂皇的“大項目”,群眾更應該擦亮眼睛,辨清是非,不能抱著圖小利之心去迎合騙子們拙劣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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