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上海刑事好律所 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的侵害的客體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侵害的對象,一般是指焚燒公共財產和他人私有財產。他的明顯特點是行為人侵犯的公共財產和他人私有財產,是如果行為人放火焚燒自己的財物,一般不構成放火罪,不過放火罪在焚燒自己財務時候,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或者使他人的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同樣構成放火罪。所以上海律師沈潔認為放火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根據放火焚燒的對象性質及其所處的環境,已經危害或者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屬于危險犯,燒毀公私財物,危及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很大。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也構成本罪,要定罪量刑,上海上海律師黃宇認為沒有嚴重后果是法院在量刑時作為一個情節,比有嚴重后果的從輕處理。放火罪的未遂不在于是否產生了危害后果,而在于行為人著手實施了放火的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后果,即便嚴重后果沒有產生的,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比如天下大雨澆滅了火勢,大樓內的消防設備啟動撲滅火勢,消防隊及時趕到撲滅大火,均不一定照成后果嚴重,但行為人已經構成了放火罪。
放火燒山會判刑多少年,要依據放火行為構成的危害而定,構成犯罪的,按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是放火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的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由于放火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一般的犯罪需要年滿16周歲才負刑事責任,所以《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承擔刑事責任。
放火罪的主觀方面
只能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縱火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放火罪的犯罪動機有的是為了報復殺人,有的是為了消滅罪證,有的是為了毀壞財物,但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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