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的,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對債權人產生效力。而債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債權轉讓則僅需通知債務人即可,不需要征得債務人同意。
關于債務轉讓,債務人不論轉移的是全部義務還是部分義務,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轉移義務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關于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轉讓行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有些債權是不能轉讓的,如依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則債權不能轉讓。
(一)債權轉讓合同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權利成為合同當事人。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但往往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二)怎樣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三)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關于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人收轉讓通知后明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與《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是相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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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