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借款律師 借款協議合同未到期能不能解除
1、如果借款合同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借款合同就終止了,如果還有部分未完成,在雙方協商之后,可以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或其行為表明不會還款的,是可以在借款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
在實踐中,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還錢,要視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循合同的約定,原則上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的,出借人是不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或者說,即使出借人要求還款的,借款人也可以不還。
但是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或其行為表明不會還款的,是可以在借款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
例如A借了朋友B十萬元,約定一年后還,但A在一年到期前偷偷轉移名下財產的,B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A提前還本付息。
這時,雙方可以就欠款事宜協商處理,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出借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
2、如果在知悉或到法院起訴前,借款人已經將其名下財產惡意轉移了的,只要有證據都可以到法院起訴撤銷轉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訴撤銷轉移行為的,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資料,同時應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此,在簽訂借款合同后,要是發現借款人不想還錢或出現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的,最好及時與其溝通處理,或咨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律師,確定是否需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撤銷財產轉移等措施。
借款協議合同未到期能不能解除
1、如果借款合同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借款合同就終止了,如果還有部分未完成,在雙方協商之后,可以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或其行為表明不會還款的,是可以在借款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
宋某于2015年至2017年間向程某借款,2018年1月9日因宋某未償還借款程某將宋某訴至法院,一審判決作出后程某上訴,二審判決宋某向程某償還借款本金160萬及利息。2017年11月6日宋某與妻子劉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鹽田區某房產歸劉某所有,宋某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過戶費用及放貸均由宋某負責。2019年程某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宋某將房產轉讓給劉某的行為并要求將房產恢復至宋某名下。
一審法院裁判觀點:宋某在2017年就已與劉某協議離婚,而程某對宋某享有的債權直到2019年才被二審法院確定,不能當然認定宋某與劉某協議離婚并將案涉房屋分割給劉某即是為逃避所欠程某的債務,程某也無證據證實宋某與劉某屬假離婚,生效判決雖認定宋某對程某負有債務,但程某無證據證實宋某的個人財產現已不能清償,程某的債權已受到損害,基于此,一審法院駁回了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裁判觀點:宋某在處置涉案房產時已客觀存在大量債務,且無證據證明其當時具有履行上述債務的能力,宋某以《離婚協議》的方式將房產轉讓給劉某,其處置行為明顯影響了宋某的償債能力,程某以宋某的處置行為對其債權造成損害為由上訴主張撤銷宋某的處置行為理由成立,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程某的全部上訴請求。
靜安借款律師解析:原來的合同法第74條賦予了債權人撤銷權,即如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同時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上述案件中為什么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會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原因在于一審法官與二審法官對訴訟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一樣,一審法院認為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人在離婚時轉讓財產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而二審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在離婚時除了轉讓涉案房產外其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對此靜安借款律師律師認為二審法院的裁判觀點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保護債權合法權益的實現。
律師建議:雖然債務人轉移財產后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但這需要另行提起一個訴訟,并且訴訟本就有風險,為了避免這些不必要的麻煩,在執行中一步到位,建議債權人在合同關系成立之初就對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做好詳盡了解,要求債務人配偶對債務進行簽字確認,同時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同時為避免夜長夢多,只要債務一到期,不要給債務人時間,果斷提起訴訟并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務人訴訟中轉移財產。
在實踐中,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還錢,要視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循合同的約定,原則上借款合同未到清償期的,出借人是不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或者說,即使出借人要求還款的,借款人也可以不還。
但是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或其行為表明不會還款的,是可以在借款合同未到期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
例如A借了朋友B十萬元,約定一年后還,但A在一年到期前偷偷轉移名下財產的,B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A提前還本付息。
靜安借款律師 這時,雙方可以就欠款事宜協商處理,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出借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
2、如果在知悉或到法院起訴前,借款人已經將其名下財產惡意轉移了的,只要有證據都可以到法院起訴撤銷轉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訴撤銷轉移行為的,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資料,同時應該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此,在簽訂借款合同后,要是發現借款人不想還錢或出現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的,最好及時與其溝通處理,或咨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律師,確定是否需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撤銷財產轉移等措施。
靜安借款借貸律師講述民間借款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