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權糾紛律師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可以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但是并未沒有在轉讓權利時同時轉讓義務的相關規定,實踐中,債權的受讓人一般也是只享受債權而不承擔轉讓人的義務,除非債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進行了相關的約定,且該約定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這種情況下債權受讓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
債權受讓人是否承擔轉讓人的義務
二、債權轉讓有哪些特征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以訴訟的方式通知債權轉讓是否有效
一、以直接起訴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法律并未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4)必須有轉讓通知。但對于債權轉讓通知應以何種方式進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通知系單方的法律行為,通知方式并無嚴格限制。可以是口頭通知、書面通知,也可以是登報形式,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且以直接起訴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法律并未禁止。在私權利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
二、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送達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據等材料,在客觀上被告已經知曉了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在相關訴訟材料送達債務人時,該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三、認定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更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如果認定原告未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原告訴請應當予以駁回。勢必導致原告在書面通知被告后再次對其提起訴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相反,認定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
四、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立法目的是要打破債權轉讓雙方當事人與債務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僵局,上海債權糾紛律師 避免債務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者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訴訟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并未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并未損害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不存在誤償的情形。
綜上,筆者認為,認定債權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可以有以下方式:(1)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2)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可認定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3)以直接起訴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上海合同律師 債權轉讓協議怎么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