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離婚律所 協議離婚后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協議離婚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另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不屬于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著嚴格的規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此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判斷執行標的能否執行,需認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分割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實務中法院通常判斷標準為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離婚是否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故意,如果有逃避債務主觀故意則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分割難以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反之則可以。而法院在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這一主觀故意往往會通過以下幾方面因素的考察來確定。
?。ㄒ唬﹤鶆招纬蓵r間與離婚時間的前后。若分割財產的離婚協議明顯早于債權形成時間,則往往推定夫妻雙方沒有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故意。如(2018)粵民再305號一案中,廖某與鄒某2010年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廖某所有,而鄒某與債權人袁某的債權債務發生在2013年,法院的查封也是在2013年,因此法院判定廖某與鄒某不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主管故意。而在濟南中院作出的(2019)魯01民終3426號一案中,借貸關系發生在2007年3月,但離婚協議簽訂于2007年10月,法院認為當事人通過離婚處分財產的行為為惡意逃避債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反悔或者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該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起訴。因此,顏某應該在此期間內盡早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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