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夫妻財產制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以夫妻的特定身份為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且法律明確規定他們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按照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當然地歸雙方共同共有。在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此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如果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對其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只要這種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承認其法律效力。這并不是說對無效婚姻的肯定或者承認,而是對公民的合法的財產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的處理,首先由當事人自己自愿協商處理,分割財產。如果雙方當事人協議不成,再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依法作出判決。這體現了民事關系中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和司法實踐中司法最終救濟的原則。
其次,一般財產共有關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產生的,如合伙共有關系、共同出資購買的共有房屋等。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有一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理論認為:“在同居期間雙方猶如商業上的合伙人,從事共同的商業投資。上海離婚財產糾紛律師 在合伙關系結束時,合伙人應有公平的資產分割權。”這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的比喻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也就是說,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原則應該是: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合法所得的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此,對于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主張共有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