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復婚,從而騙取對方同意離婚的一種違法離婚行為。
上海離婚刑事案律師 假離婚和騙離婚有什么區別
騙離婚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離婚行為,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它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通過欺騙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令其在根本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根據我國有關規定,該行為是一種絕對無效民事行為,即從行為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如果被騙離婚,被騙一方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的主張。行為人因騙離婚而與他人再婚的,應按重婚處理。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解除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
所謂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復婚,從而騙取對方同意離婚的違法離婚行為。
騙離婚的特征是:
第一,要求離婚的一方是真實的意愿,但又故意向對方表明自己離婚的目的不是真離婚,從而使對方處于一種被蒙騙的狀態,確信離婚只是一種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離婚。
第二,一方提出離婚完全是以不復婚為目的,而另一方在辦理離婚手續后,則期待所謂目的實現以后恢復夫妻關系。
第三,騙離婚行為結果的唯一性,即一方提出離婚,是想自始至終要解除夫妻關系,徹底擺脫對方,離婚后或獨居、或與他人再婚,根本沒有復婚的意思。
第四,騙離婚既是當事人一方的欺騙行為,又是一種基于欺騙而產生雙方同意的離婚行為,這種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
所謂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復婚,從而騙取對方同意離婚的一種違法離婚行為。其特征如下:(1)在騙離婚中,提出離婚是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但又故意向對方表明自己的目的不是真離婚,使對方處于受蒙騙的狀態,確信離婚不過是實現某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離婚。(2)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完全是以不復婚為前提,而另一方則在辦理離婚手續后,期待所謂目的實現后恢復夫妻關系。(3)騙離婚行為的結果具有惟一性。一方當事人的欺騙行為, 自始至終是要解除婚姻關系,徹底擺脫對方,騙到離婚協議后或獨居,或另與他人再婚,根本無復婚的意思。(4)騙離婚既是當事人單方的欺騙行為, 又是一種基于欺騙而產生的合意假離婚行為, 明顯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違背,從根本上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騙離婚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通過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令其在根本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按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騙離婚應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這是一種絕對無效的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任何情況下都允許提出無效主張。對這種無效離婚,不管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還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們均應有權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時,首先要全面調查取證,弄清事實真相,如確屬騙離婚,要對實施欺詐行為的一方給予嚴肅的批評和處理。在此基礎上,對于凡是能和好的夫妻,做好調解工作,宣布離婚無效、收回離婚證或判決離婚無效;倘若調解不能恢復夫妻關系,也不應維護原離婚協議,而應宣布其騙離婚無效,維持原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堅持不愿維護原婚姻關系的, 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在騙離婚中,行為人故意進行欺騙行為騙取離婚而與他人再婚的,應按重婚處理;其再婚關系因騙離婚的無效而當然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應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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