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交通案律師 如何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
(一)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的種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1、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ǘ┳孕袇f商的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周某家女兒出嫁辦喜宴,宴請親朋好友,受害人陳某駕駛轎車至周家賀喜,與陳某同桌喝喜酒的還有來客王某等人,席間,作為主人,周某依禮節每桌敬酒一杯。當日,陳某喝完喜酒后開車離開的路上,撞上路邊樹木,致陳某當場死亡,交警事故書認定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現陳某之妻、子訴至法院要求主家周某、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等合計69117.8元。
【分歧】
對于本案周某、王某等人責任如何認定,有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主家周某和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應按過錯承擔賠償的責任。
周某作為酒席的主辦者及召集人應對酒席的參加者人身安全盡到最大的注意、保障義務。其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最大注意義務,導致其開車離開發生交通事故,應對死者承擔一定責任。同桌飲酒的王某等人也應勸誡義務。此義務來源先前的共同飲酒行為,其不作為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因此,王某等人應對陳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主家周某和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不應承擔賠償的責任。
作為酒席的主辦者及召集人僅應對客人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陳某醉酒導致交通事故完全是個人沒有節制喝酒導致的后果,與周某宴請其喝酒沒有因果關系,綜上,周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同桌喝喜酒的王某等人也只對同桌喝酒的陳某承擔一般注意義務,陳某酒后開車,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應自行承擔后果,因此,王某等人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既不同意第一種意見,也不同意第二種意見。筆者認為:
一 、對于主家周某的責任認定
1、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因為陳某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死,是陳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有較大過錯,因此不適用本條。
2、也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因為陳某酒后駕車離開,并沒有為了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因此,也不適用本條。
3、筆者認為周某承擔責任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適用一般過錯原則,即必須證明周某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才能讓其承擔責任。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作出行為時,是否達到了一個理性人在同樣情況下應達到的注意義務,如果盡到了一個人理性人在同樣或者類似的情況下的注意程度,則行為人就不該承擔責任,否則就該承擔責任。因此,本案周某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不履行或不當履行義務。
第二種情況,周某應當按照過錯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靜安區交通案律師
如果周某知道來客(包括陳某在內)駕駛轎車而來,周某的義務要增加,因為交通法規規定酒后不得駕車,且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這種損害結果的預見性也很明顯,所以,此刻主辦方周某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要高。至少,周家人在所有開車的來客在酒后離席之前,提醒、警告來客(包括陳某在內)酒后不得駕車這樣的話語,沒有盡到提醒義務的,讓其開車離開,視為其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此種情況下,周某應按照過錯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經查明,本案屬于第二種情況,即周某應當按照過錯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二、對于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的責任認定
對于同桌喝酒的王某等人,都是周家宴請的客人,坐的是流水席地,先來先坐,坐滿為一桌。筆者認為這不同于朋友之間一起喝酒,朋友都是相邀而來,相識居多。而本案喝喜酒的來客之間都是被邀請而來,不相識居多。這樣酒桌上人員更不能相互之間要求有較高的注意、保障義務,本案中,受害一方沒有證據證明同桌喝喜酒的有勸酒行為的,因此,本案中同桌喝喜酒的王某等人都不應對陳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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