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化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普陀刑事辯護律師 銷售偽劣化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有效”;“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的種子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的種子質量標準,并附有種子檢驗、驗收合格證書”;“經營種子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等。針對在生產和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發出了《關于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于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制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8)失效、變質的等等。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對象的偽劣產品,不是屬于上述廣義上的偽劣產品。成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 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不合格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等等。如果不是生產、銷售上 述實質上的偽劣商品,雖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不構成本罪。
對于販賣假貨的行為,普陀刑事辯護律師 在達到一定程度之后會認定為刑事犯罪,即銷售偽劣產品罪,此后自然會嚴格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后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后者犯罪對象的范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犯罪構成要求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而后者則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構成本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笛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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