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第7條、第8條、第9條根據行賄罪的三檔法定刑,上海行賄案專業律師分別規定了入罪門檻、“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標準。由于《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實踐中,如果不對行賄罪的有關數額標準一并進行調整,仍執行2012年“兩高”《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行賄解釋》)有關標準,那么,司法實踐中行賄罪與受賄罪之間則可能出現量刑“輕重倒掛”現象。因此,《解釋》修改了《行賄解釋》有關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
二是區分兩種特殊情形的認定。從感情投資情形看,作為一種新型行賄犯罪形式,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行賄人多借著過節機會,以“聯絡感情”為名進行行賄。如果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時沒有提出謀利要求,受賄人亦無謀取利益的事實應如何認定,對于這種情形,可以推定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財是為了謀取利益,但不宜斷然推定這種利益即為不正當利益,因為也有可能是出于維持已經得到的正當利益的意圖。具體認定時還應該結合行為人是否明確提出請托事項以及給予財物的數額、種類進一步確定。
上海行賄案專業律師 從競爭優勢的角度分析,當前在招投標等經濟活動領域賄賂犯罪問題多發,對于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以謀取的“競爭優勢”是否屬于“不正當利益”,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行為人意圖通過行賄獲取競爭優勢,另一種是已經具有競爭優勢,意圖通過行賄行為維持優勢。但不論是屬于哪一種情形,行為人的行賄行為都違反了既定的“游戲規則”,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等,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所以,對于行為人通過行賄方式獲得的競爭優勢,也應該認定為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
閔行刑事律師講行賄構成犯罪的標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對外國公職 |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對非國家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