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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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朱小姐在上海的一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上班,在職期間任職助理工程師,朱小姐在職期間經常遲到早退,被公司三次書面警告,由于朱小姐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已向其發出3次書面警告,鑒于朱小姐多次違紀,根據員工手冊之規定,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決定。朱小姐認為公司書面警告處罰的行為依據不足,致以3次書面警告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也不能成立。朱小姐申請勞動仲裁未獲支持。朱小姐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辯稱,朱小姐在職期間多次違紀,已向其陸續出具3份違紀通知后,按照公司規章解除了雙方間的勞動關系,此屬合法解除,故不同意訴請。
[ 靜安勞動合同律師點評]
辭退屬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最為嚴重的處罰,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應當具有合法充分的依據。公司的員工手冊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內容為員工未經準許擅自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第二款則規定曠工一天的處以書面警告一次及日薪兩倍罰款的處罰,而公司并未制定過員工離崗多長時間可視為曠工一天的規定,其關于只要離崗就應視為曠工一天的朱述屬事后解釋,且缺乏合理性,故公司通過違紀通知以員工手冊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依據,對朱小姐連續兩日未到午餐時間擅自離崗外出用餐行為給予書面警告處罰的行為依據不足,對朱小姐關于上述行為構成書面警告處罰的主張而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綜上所述,公司以已發出三次書面警告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不能成立,該解除行為缺乏合法依據,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朱小姐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是憑一個人的口頭說明能解除就解除的,在這個法律武器裝備嚴謹的社會,法律是最有憑證說話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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