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婚姻律師 祝某(男)與羅某(女)于2012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談婚,雙方父母約定禮金為12.8萬元。2013年2月22日,祝某將該禮金通過媒人交給了羅某母親談某,同年2月26日祝某與羅某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結婚不久,雙方因瑣事吵架不斷,羅某回到娘家長期居住不歸。2013年12月17日,祝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與羅某離婚,并要求其返還彩禮8萬元。羅某辯稱自己沒有親手收取祝某彩禮,無返還義務。
[分歧]
本案在彩禮返還主體上,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彩禮是基于締結婚姻關系、男方付給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錢物,羅某為婚姻關系當事人,為返還主體。
第二種意見認為,談某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所接受的對方彩禮全部用于女兒羅某置辦嫁妝,則應當把羅某及談某列為共同返還主體。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即誰接受誰返還,本案由談某接受對立彩禮,故談某為返還主體。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為:
彩禮不僅涉及婚姻男女雙方,還涉及男女雙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而法律對彩禮返還的訴訟主體又未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在審判務實中爭議較多,有的列婚姻當事人為返還主體,有的列接受彩禮的女方父母為返還主體,有的列對方婚姻當事人和接受彩禮的女方父母為共同返還主體,做法不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既可以發生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也可發生在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前者應為婚約財產糾紛,后者則為離婚糾紛。筆者認為,要求返還彩禮無論是發生在婚約財產糾紛中還是離婚糾紛之中,均以彩禮的實際接受主體為返還主體更妥,這不僅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而且有助于解決在返還彩禮問題上所出現的推脫及抗辯問題,同時也有利于案件執行、避免因女方個人財產受限而給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失。
嫁妝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注意!要分情況討論~
▲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那么一般會被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于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個人的婚前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一項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對于在結婚登記前女方娘家所給的嫁妝,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后給的而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確表示該嫁妝僅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那么一般來說會被認定為該嫁妝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實只歸夫或妻一方外,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在結婚登記之后所得的嫁妝,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該嫁妝僅是贈與女方之外,該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還要結合實際情況,再做認定。
嘉定離婚財產律師解答離婚后禮金 | 青浦婚姻家庭律師解答彩禮是否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