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藍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沭陽縣人,住沭陽縣******。
被答辯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漢族,沭陽縣人,住沭陽縣******。
答辯人(答辯人)藍某因與被答辯人王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訴狀中述稱答辯人借婚約索要20萬元彩禮不是事實,是被答辯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雙方締結不成婚約。
2014年初原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后,同年2月份訂婚,同居期間答辯人懷孕,懷孕前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女方懷孕后,男方就開始推脫沒錢不舉行結婚儀式,2014年10月份,女方父母曾登門到男方家商量婚事,但是男方當場表示不結婚,導致雙方感情出現裂痕。2014年10月份之后雙方仍在同居,雙方感情還可以,但是在之后相處的半年里,被答辯人未提出迎娶答辯人的想法或或作出迎娶答辯人舉動,答辯人十分傷心。
因此,答辯人沒有提出退婚要求,是被答辯人的行為嚴重傷害了答辯人的感情,也是被答辯人提出了退婚,被答辯人玩弄答辯人感情,從遵從社會公序良俗的角度,彩禮不應當退還。
二、對于被答辯人給付的彩禮28800元沒有異議,但是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同居生活期間,被答辯人一直沒有穩定工作,花錢如流水,錢款已經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消耗完畢。
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同居期間,答辯人發現自己懷孕,因被答辯人只是口頭說會娶答辯人,但一直無實際行動,答辯人肚子一天天變大,迫于社會輿論壓力,無奈流產,這給答辯人的身體造成巨大傷害,從關愛女性,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被答辯人提出退還彩禮的請求也于情不符。
綜上,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彩禮于情于理于法皆不符,請法庭查明事實后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藍某
2015年*月**日
根據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此時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
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三、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是怎樣的 虹口專業離婚律師
訴訟中關于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于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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