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有多份遺囑應該怎么辦
1、多份遺囑,內容無沖突
當存在多份遺囑,內容無沖突時,多份遺囑可以同時適用,互不沖突。
2、多份遺囑,內容有沖突
(1)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我國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當存在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時,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有效力。
(2)無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果沒有公證遺囑,則是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張先生:我的父親現在立了2份遺囑,一份是3年前立的遺囑并到公證處做了公證,說是將其名下房產留給我大哥,但是這兩年我大哥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所以我父親又在今年立了個自書遺囑,將房產留給了我。然而我大哥說自書遺囑效力沒有公證遺囑高,要以公證的遺囑為準,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呢?
【答】?張先生你好,法律上規定了多種立遺囑的形式,如自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公證遺囑等,只要所立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均能夠發生效力,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所立的幾份遺囑內容沖突的情況。根據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證遺囑確實具有優先效力,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改變了原有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所以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若發生遺囑爭議將以被繼承人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為: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靜安遺囑訴訟律師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