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三》上海犯罪案刑事律師
第一百一十五條【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師
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于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滬檢發(fā)[2000]122號)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較輕”:
(1)死亡1人以上不滿3人;
(2)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
(3)直接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4)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不滿30戶,且直接經(jīng)濟損失總計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點標準:
(1)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以上;
(3)死亡、重傷10人以上;
(4)直接經(jīng)濟損失1 00萬元以上;律師
(5)居民受災30戶以上,且直接經(jīng)濟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