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建筑工程案律師 建筑施工資質有哪些
如果是企業資質的話,主要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施工資質,還有一種是設計資質。其中施工資質包括12項總承包,36項專業承包,還有一項勞務施工,加起來是49項。
如果是按等級劃分的話分為4級,分別是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注冊特級資質注冊資金不可以少于3億元,凈資產要在3.6億元以上,近三年的平均工程結算收入要超過15億元,企業的其它條件均要達到一級資質標準。
有很多朋友都會選擇開建筑公司,如果自己的經濟能力非常好,并且也達到了相關要求,那么就可以考慮一下,今后的發展應該是非常不錯的。如果手頭資金不夠的話,也可以選擇和別人一起合開,這樣就能減少經濟方面的壓力了,大家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去考慮。
二、房屋建筑二級資質承包范圍有哪些
1、如果是工業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高度是不可以超過100米的,超過了就沒有辦法承包了。
2、只要構筑物工程的高度不超過120米就可以承包。
3、如果是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則建筑面積不能夠超過40,000平方米。
4、如果是建筑工程的話,單體跨度不可以超過390厘米。
沒有建筑施工資質,施工人員墜傷
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沒有建筑施工資質,也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通過熟人介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先生接到了一起工廠設施改建工程,在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他招募了老丁,老牛,和小蔡,小顧等人,安排進場施工,小顧等人在高處鋪設鋼板,期間小蔡不慎從鋼板上掉落,幸虧地上鋪設有很多泡沫塑料,小蔡雖然手臂扭傷,但沒有其他大礙。
正巧羅先生有一起貨款案件,前來法律咨詢 靜安建筑工程案律師律師,提到了自己公司員工墜落受傷的事情。律師認為安排施工的小蔡、老丁等人并沒有高處作業操作證,雖然羅先生自己是現場施工負責人,但他也沒有相關資質。這些工人需要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才能安排進場施工。這次事故幸虧地上有很多沒有清理的泡沫塑料,否則會發生重大事故,一旦腦部著地,導致顱腦損傷死亡的,羅先生就有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同樣,沒有審核他資質的工廠負責人,也同罪。
建設工程關乎公私財產安全和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責任重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構成本罪,將工程發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單位的人員也可以構成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不會因合同的約定轉移或者免除責任,雖然發包單位沒有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但違規發包和事故最終發生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工程的發包方、施工方,都屬于不履行或者消極履行各自的職責,古人發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入刑。律師
建設方、施工方違規致人傷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根據《建筑法》第7條和第22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負有進行報批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責任,并且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備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本案中,羅先生的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沒有辦理報批手續,也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公司本身無建筑企業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作為建設單位對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顯然是負有責任的。對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單位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因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合同約定而轉移或者免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能在合同中約定安全生產責任的歸屬。
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包括“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以及“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兩種情況。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靜安建筑工程案律師
根據以上對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告人秦某作為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沒有取得資質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項目,未落實安全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疏于管理,對于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被告人姚某作為施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隨意招募施工人員,安排無證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吳某未經施工許可,將建筑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審核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于事故發生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