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事故案律師 無證駕駛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所以應當明確:不管是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還是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兩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中的第一款規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
所以,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被告人徐S在嘉定區江橋鎮某路95弄8號某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內無證駕駛叉車搬運濕磚過程中,倒車時因疏忽大意未發現在叉車后玩耍的被害人游某,造成叉車碾壓游某,致游某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徐S無證駕駛叉車作業導致游某死亡,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律師
民警接他人報警至該公司內抓獲了被告人徐S。案發后,被告人徐S及某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S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蔣J、李丁的證言,公安機關制作的工作情況、照片,嘉定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相關的居民死亡確認書、人民調解協議書、收條,被告人徐S的戶籍資料及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S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律師
鑒于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已得到賠償等情節,在量刑時一并予以體現。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徐S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12)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