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匯侵權案律師 在我國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
1、《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2、《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姓名權的內容
1、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例如,作者在發表自己的作品時,有權決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決定署戶籍登記中的姓名或署筆名。但是,權利人的這種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對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例如,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關規定存款人到銀行存款必須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規定應使用正式姓名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2、姓名變更權
姓名變更權是自然人依照有關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決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變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變更權時,首先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例如,《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次,惡意變更姓名以逃避法律義務或債務的行為,應為無效。
3、姓名決定權
姓名決定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關于對姓的選擇,《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從理論上理解,這一規定實際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隨父姓,亦不隨母姓的意思。至于對名的選擇,范圍更廣,自然人不僅可以決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戶籍登記時使用的名字),也可以決定自己的藝名、筆名、化名、別名、字、號等。
趙某(化名)和上海某有色金屬爐料有限公司之間就趙某的姓名使用發生了糾紛,趙某訴該有色金屬爐料公司姓名權糾紛。趙某要求停止使用其身份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賠償損失。律師
從200某年的六月份開始,受該公司的聘用,趙某在公司上班,次年的四月份受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擔任到趙某立刻該公司,2012年年初在他離職后發現自己仍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身份給他人未果。他以有色金屬爐料公司侵犯自己名譽權為由,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一萬元。
有色金屬爐料公司稱公司成立在2007年3月底,股東為兩名自然人,從某年六月開始趙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2012年2月份提出辭職并且辦理了離職的手續,離職后公司的公章已經交付自然人股東,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沒有進行變更,仍為趙某。
趙某離職后始終不愿意配合被告進行財務審計,由于公司和其個人之間還存在債務沒有結清,所以沒有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只有了結了公司債務,才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手續。沈潔律師認為公司的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公司認為賈某欠公司債務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解決,趙某離職后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身份符合法律規定。律師
不過以姓名權作為侵權事由,卻用錯了地方。公民的姓名權系指公民對自己姓名的命名權、使用權和依法改名的權利。《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上海徐匯侵權案律師 自然人登記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個人和企業之間的合意,經過自然人同意擔任的一種特定身份。這種身份是基于合同關系成立的,由合同法和公司法調整,并不是民事活動中的姓名權所調整的法律范疇。律師
自然人如果要取消法定代表人人的身份關系,根據公司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由公司召開股東會以決議或者全體股東投票一致同意變更,修改公司章程,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如果公司和股東不配合的,不愿意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賈某應當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