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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時間:2021-05-10 16:24 點擊: 關鍵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上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條文內容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內容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刑法》第276條規定的犯罪是新增加的犯罪。共分三款。

      第1款是關于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第2款是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本款所說的“單位”,是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和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對于個人承包經營者犯罪的,應當以個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本款規定,單位犯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l款規定的刑罰予以處罰。也就是說,單位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依照第1款關于個人犯罪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也是依照第1款所規定的兩檔刑分別予以處罰。

      第3款是關于不支付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欠薪者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本款中的“有前兩款行為”,是指有第1款關于個人犯罪和第2款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也就是說,本款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個人或單位。

      本條是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是指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犯罪主體,本條第二款也規定單位也可構成本罪。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這里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是指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逃跑、藏匿的;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3.行為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數額較大,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而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則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如果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也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根據本條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里的嚴重后果指的是,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實踐中在適用本條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正確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既不能都以犯罪處理,造成打擊面過寬,也不能都以民事糾紛處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2)嚴格把握以下三個界限:一是正確區分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和一般欠薪行為。對于因用人單位在經營中遇到困難、資金周轉不開或經營不善等原因而暫時無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主觀上并不具有故意或惡意的,不宜將其納人刑法調整的范圍。勞動者可以通過現行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去維護其合法權益。二是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復雜情況的判定和把握。三是對本條第3款規定的三個條件應嚴肅執法,當嚴則嚴,該寬則寬;(3)本條雖然將這類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但并不影響勞動者按照勞動管理等法律,通過行政民事等途徑追討勞動報酬,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立法理由

      近些年來,一些地方用工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比較突出,大量務工人員工資被拖欠,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諸多社會矛盾,有的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隱患。在立法調研過程中了解到,2008年以來,有的地方惡意欠薪案件呈上升趨勢,占全部拖欠工資案件的5%~10%左右。

      據調查,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案件有以下特點:

      (1)多發于建筑施工、加工制造、住宿和餐飲等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個體或中小企業;

      (2)被拖欠工資的對象主要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屬于弱勢群體;

      (3)惡意欠薪或欠薪逃匿案件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一旦處理不當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地方穩定。

      當前處理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二是由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調解;三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四種處理途徑雖然解決了部分的問題,但總的看,還沒完全遏制這種違法行為。

      近兩年來,各級政府通過專項活動,開展清理拖欠工資的工作,雖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未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有的地方政府動用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預先墊付被拖欠的工資,事后難以追償,形成“企業逃薪,政府買單”的惡性局面,存在著很大的負面影響和示范效應。同時,由于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欠薪糾紛中受執法權的限制,手段不足,力度不夠,清欠工資的工作形成了年年清,年年欠的局面。除了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處理這類案件外,在個別情況下,有的地方還以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侵占罪、非法集資罪或涉稅等犯罪予以追究,但缺乏刑事法律依據。鑒于上述情況,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建議,要求對一些嚴重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經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為加強民生保護、促進社會和諧,《刑法修正案(八)》將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對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在研究的過程中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增加該罪確有必要。理由是:(1)這類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常常導致群體事件的發生,社會影響極壞;(2)該行為是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且屢禁不止,行政手段比較單一,缺乏剛性,難以解決,給予刑事處罰,會起到威懾作用;(3)規定給予刑事處罰是關注民生,保護民生的具體體現,有利于社會和諧。另一種觀點認為,惡意欠薪的情況比較復雜,如果將其規定為犯罪,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界限難以劃清,擔心會出現打擊面過寬的情況,建議還是用民事法律來規范這類行為,將行政、民事法律手段用盡、用好。

      有的建議將這類案件規定為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只有在勞動者受到暴力威脅自己無法告訴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公訴。多數觀點認為,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對象不是一個人而是眾多人,這種涉眾性質的犯罪,最好還是以公權力為其提供保障較好。如果定為自訴案件,其中一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其他人沒有提起訴訟,這樣會在訴訟程序上不好操作,最終導致案件無法處理。

      立法機關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綜合各方面意見,在刑法中增設了本條。

      構成要件

      一、概念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主要原因是由于在實踐中,拖欠勞動者報酬一直是勞動爭議的突出問題,涉及勞動報酬的爭議一直高居各類勞動爭議的榜首。拖欠工資在農民工中顯得尤其突出,以欠薪逃匿行為最為惡劣。而勞動者報酬關乎勞動者的生存等基本人權和家庭和睦,關乎社會穩定。拖欠勞動者報酬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立法機關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反復論證的基礎上,綜合各方面意見,《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76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276條之一。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實施了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行為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單位包括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和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的《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以下簡稱《報酬解釋》)第1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這里的“勞動報酬”,主要是“工資”,但不限于“工資”。關于“工資”,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于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觸到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作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人,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而對于勞務報酬,因其非基于勞動關系產生,屬于普通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立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為了強化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抑,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勞務報酬糾紛,應通過民事程序解決。

      4.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具體地說,客觀方面由下列要件組成,而且必須齊全,缺一不可。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轉移財產”和“逃匿”,是“逃避支付”最為常見的客觀表現形式,但應當不限于這兩種。“轉移財產”,是指行為人將其財產隱藏,不為勞動者知曉;或者以惡意清償等方式轉移、處分財產;或者虛構債務、虛假破產、倒閉,造成無力支付勞動報酬的假象,以便向勞動者表明其無經濟能力支付勞動報酬;“逃匿”,是指雇主故意避而不見索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甚至拋棄工廠、企業逃離當地,藏匿他處,以達到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目的。根據《報酬解釋》第2條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①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②逃跑、藏匿的;③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雇主本有經濟能力而故意長期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拒不支付的勞動報酬達到“數額較大”。

      根據《報酬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①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解釋只規定了數額較大的一個幅度,主要是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報酬解釋》對數額較大的規定采用“期限十數額”或者“人數十數額”的模式,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擊面過寬,刑法介人過度。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我國刑法雖然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不是目的,促使行為人支付勞動報酬才是最終目的。因此,首先應當讓現有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行政程序簡便、快捷的長處和作用,使勞動者盡早拿到勞動報酬。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都明確規定,對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因此,本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關于“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根據《報酬解釋》第4條第1款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鑒于司法實踐中,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政府部門如何責令支付,困擾具體辦案部門,各地普遍建議對此予以明確。為此,《報酬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雖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經過多長時間才屬于“仍不支付”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但在一定時間內行為人仍沒有實際;履行支付或者僅僅支付一部分勞動報酬的情況。對此,一般應掌握在責令支付規定時間或者勞資雙方約定時間期滿后即可立案查處。

      這里的政府有關部門,一般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了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即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這里的“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經政府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一次仍沒有支付的責令權。

      認定要義

      一、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以下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不應認定為構成犯罪

      (1)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故意,只是資金因為客觀方面原因一時周轉不靈,或者經營困難、企業瀕臨倒閉造成支付困難或者無法支付,沒有存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對于這種情形,無論拖欠的勞動報酬數額有多大,是否已經引發負面影響的“討薪事件”“群體性事件”,都不能以本罪論處。

      另外,行為人雖然實施了轉移財產或者逃匿的行為,但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不構成本罪。

      行為人向勞動者支付了基本工資,但因合同內容不明確,在資金、津貼、補貼的支付方面產生糾紛的,不宜以本罪論處。如果法院裁判應當支付,行為人仍不支付的,宜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不支付的勞動報酬尚未達到“數額較大”的。對此,勞動者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勞動仲裁或者民事訴訟,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3)尚未經過“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程序,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的,均不能以本罪論處。

      (4)雖然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也達到數額較大,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此,《報酬解釋》第6條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正確界定本罪的犯罪主體范圍

      本罪的犯罪主體情況比較復雜。一般來說,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オ存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產生支付勞動報酬義務。勞動者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取得應得的勞動報酬。但是,司法實踐中,也有些單位和個人,雖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卻違法用工。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應當得到保護。因此,《報酬解釋》第7條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名義管理人和實際控制人相分離,即單位的實質性事務由實際控制人決定。根據《報酬解釋》第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單位犯罪本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報酬解釋》第9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審慎認定“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

      不能僅以勞資雙方的一面之詞加以簡單認定,必要時,應當請有關審計、財會核算部門進行審査,根據其審查結論作出認定。

      (冀)立案標準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34條之一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規定,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照本條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照本條第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具體情節與量刑的對應情況,列表格如下:

      量刑檔次

      對應情節

      有關概念解釋

      附加刑的適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的

      數額較大指:(1)拒不支付一名

      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

      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

      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

      10萬元以上的。

      犯本罪,處單位罰金外,必須并處罰金,也可以單處罰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造成嚴重后果的

      造成嚴重后果指:(1)造成勞動

      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被扶養人

      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

      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

      失學的;(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

      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

      力威脅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

      果的。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關于“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造成嚴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根據刑法原理,結果加重犯的成立以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為前提。因而《報酬解釋》第5條特別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報酬解釋》第3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關于從寬處罰的規定。

      (1)《刑法》第276條之一第3款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3)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誠、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4)拒不支付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3.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報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4.關于規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規定,這主要是由于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發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機關還未能總結出一套比較完整的量刑規范化方案,有待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作出詳細的規定。在此之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的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制定適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的量刑規范化標準。在有關規定出臺前,司法人員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刑罰。

      解釋性文件

      1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2017年4月27日 公通字〔2017〕12號)

      【延伸閱讀】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

      七、在《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社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2014年12月23日 人社部發〔2014〕100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局)、 公安廳 (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3號)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2001年第310號令)及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一)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像。

      (二)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是,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的除外。

      (三)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于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并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四)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數額較大的,應及時下達責令支付文書。對于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產經營場所、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相關影像資料應當納入案卷。

      二、切實規范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按照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卷宗中應當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及送達證明材料;

      5.勞動者本人或勞動者委托代理人調查詢問筆錄;

      6.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書證、 物證等有關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據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與案件相關的全部材料,同時應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補充移送。受理后認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同時將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于公安機關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時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請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四)人民檢察院發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應當督促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人民檢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意見后,應當及時移送案件。人民檢察院發現相關部門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為中存在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三、切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依法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案情復雜、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咨詢;對跨區域犯罪、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置。

      (二)對于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三)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聯動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及時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決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刑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1月23日施行 法釋〔2013〕3號)

      【延伸閱讀】

      《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2012年1月14日 人社部發〔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侵害勞動者權益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涉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依法查處和司法移送工作,嚴懲勞動保障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當前,個別企業和個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有的通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致使一些勞動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于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職責、捍衛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是依法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嚴重性、危害性,增強政治責任感,密切分工協作,依法移送和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時查辦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行為,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與社會公平正義。

      二、切實履行職責,依法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案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交、偵辦、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盡可能提高辦案效率,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各種檢查方式監督用人單位勞動報酬支付情況,依法受理拖欠勞動報酬的舉報、投訴。經調查,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依法及時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行為人逃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張貼責令支付的文書,或者采取將責令支付的文書送交其單位管理人員及近親屬等適當方式。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核實案情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經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在規定期限內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公安機關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應依法及時審查決定是否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做好此類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對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各類拖欠勞動報酬糾紛,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可以告知勞動者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對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辦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的有關書證、物證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于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在受理后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同時退回案卷材料,并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也可以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在涉案人員眾多、涉嫌跨區域犯罪、社會影響較大或涉嫌犯罪行為人故意銷毀會計賬簿、轉移財產、逃匿、暴力抗拒執法等緊急情形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定期抽查案件查辦情況,及時糾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問題和錯誤。

      四、建立溝通機制,確保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有效銜接

      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通力合作,形成打擊合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與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移送的聯系機制,加強聯動配合,確保工作銜接順暢,案件查處及時有力。要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互通查處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解決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銜接工作的措施,切實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行為。要健全信息通報制度,通過簡報、會議、網絡等多種形式實現信息共享,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深入開展。

      五、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公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結果

      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大力宣傳依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要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暢通信息交流渠道,認真調查處理新聞媒體報道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做好相關案件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并依法將查處的嚴重違法犯罪案件向社會公布,達到懲處違法犯罪行為、震懾犯罪分子的目的。

      證據規格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證據規格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一)犯罪嫌疑人陳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分工、實施經過、結果等;

      3.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證人證言

      1.勞動者的基本情況;

      2.案發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過、手段、結果等;

      3.勞動者未得到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拖欠時間等;

      4.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

      (三)書證

      1.被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

      2.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

      3.其它。

      (四)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五)辨認筆錄

      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六)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圖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報案登記。偵查單位(包括派出所)的報警記錄應記清發案時間、詳細地點、簡要案情、財產損失等情況,報案人自然情況等等,如報案人見過犯罪嫌疑人,則應問明并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年齡、身高、外貌、衣著等情況。填寫受理報案人的姓名、時間、地點及初步處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機關應作詳細的訊問并就投案情況寫出說明。

      3.案件來源。應寫明何時、何地、何部門接何人報案,報案的內容及措施,以受案單位名義填寫。對當事人以書面材料舉報的,公安機關也應按要求如實寫明。

      4.抓捕經過。由具體承辦人寫明接報案后,采取何種方法于何時在何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5.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包括蓋有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專用證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戶籍復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有前科劣跡,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6.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跡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勞動教養決定書、釋放證明、證明、暫予監外執行通知書等復印件或抄件,并加蓋印章,且有證明該材料的出處。

      7.有關物證的保存。對有關物證應制作扣押手續,如實填寫品名、數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或調換。對無法保存的物品,應拍攝照片,制作銷毀物品清單。

      地方規定

      1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三)(試行)(2017年8月1日施行)

      (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數、時間、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勞動者,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勞動報酬2000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過指定的期限三個月,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勞動者,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勞動報酬4000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過指定的期限三個月,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數、時間、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自殺或死亡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少相應的刑罰量:

      (1)在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3)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2017年3月1日施行 川高法〔2017〕60號)##

      十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一)主刑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有下列情節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數、時間、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勞動者,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勞動報酬2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過指定的期限三個月,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勞動者,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勞動報酬4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過指定的期限三個月,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人數、時間、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自殺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少相應的刑罰量。

      (1)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或者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造成嚴重后果,沒有構成其他犯罪的,分別在立案前、提起公訴前、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二)罰金刑

      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根據犯罪數額、犯罪對象、拒不支付的情節、犯罪后果等因素,決定相適應的罰金數。其中:

      1.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判處拘役的,一般并處3萬元至5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判處5萬元至10萬元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10萬元至15萬元罰金。

      (三)

      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綜合根據犯罪對象、造成的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

      被告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積極賠償損失,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在當地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2.曾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被判刑或受到過行政處罰的;

      3.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3

      廣東省高院《關于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2015年3月3日 粵高法發〔2015〕4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下稱《解釋》)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在《解釋》規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及工資收入等情況,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的標準通知如下:

      一、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6個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標準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二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等15個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標準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報酬累計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

      三、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4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人社局、重慶市公安局《關于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實施意見》(2014年9月17日)##

      第一條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規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辦理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是指有支付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第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認真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移交、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監督和審判等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勞動報酬支付情況,依法受理拖欠勞動報酬的舉報、投訴。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責令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書面決定:

      (一)通過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二)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有支付義務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勞動報酬證據或逃匿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及勞動者保證投訴請求及材料真實性承諾認定事實,并責令限期支付。

      第七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是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的行政前置程序,屬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律法規規定以責令支付通知書等文書責令單位或個人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八條 責令支付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達受送達人;無法當場送達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送達。

      受送達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有關部門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并采用拍照、錄像等記錄方式公告送達。

      第九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一)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暴力抗拒執法的;

      (三)行為人故意銷毀賬目、名冊等相關材料,轉移財產、逃匿的;

      (四)其他行為社會影響較大的。

      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應當調查具有支付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變動情況等證據或收集相應線索。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對涉及逃匿、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證據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協助調查。

      對已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案件過程中,對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移送公安機關:

      (一)經兩次以上(電話、短信、網絡媒介等方式)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調查詢問的;

      (二)故意設置聯系障礙致使不能及時聯系的;

      (三)經公示催告拒不按要求接受調查詢問的;

      (四)明知有支付勞動者報酬責任未履行,仍離開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

      (五)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六)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七)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第十四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移送公安機關:

      (一)有可支配金融機構存款或權利憑證足以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有可處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動產或價值較大動產足以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三)有到期債權足以支付勞動者報酬而怠于行使的;

      (四)挪用應當用于工資支付款項或者不能證明應當用于工資支付款項已用于工資支付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情形的。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移送前應當加強與受移送公安機關溝通協調,通報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行為人進行法律教育,督促行為人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

      第十六條 行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涉嫌犯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下列材料:

      (一)無法聯系、經兩次通知拒不配合調查處理或其他逃匿的證據;

      (二)勞動者的投訴文書及相關證據,投訴文書應當載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時間、金額及基本事實;

      (三)投訴人對投訴事實真實性的保證及相關承諾;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證據及送達證據;

      (五)涉嫌犯罪移送文書;

      (六)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七)其他與移送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十七條 行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涉嫌犯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下列材料:

      (一)可支配財產證據、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證據、挪用工資支付專項資金的證據;

      (二)投訴文書及證明不支付勞動者報酬事實的證據;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證據及送達證據;

      (四)涉嫌犯罪移送文書;

      (五)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六)其他與移送案件有關的材料。

      第十八條 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之日起3日內依法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后的3日以內,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也可建議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復議申請后7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7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將審查結論書面告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立案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同時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并書面告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立案監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案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移送的書面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處理決定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審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各類勞動報酬糾紛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級公安機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區縣公安機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案件移送工作進行監督,定期抽查案件查辦情況,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建立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聯系協作機制,加強聯動配合,確保工作銜接順暢。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案件立案、起訴、審判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出加強此項工作的措施,切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5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較大認定標準的規定》(2013年12月10日施行 渝高法發〔2013〕8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施行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三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狀況,經市高法院審判委員會2013年第46次會議討論,確定了我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的。

      6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19.12.5更新)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法第276條之一)【4】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實務指南

      1

      趙秉志、張偉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法研究

      勞動關系的界定是理解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基礎,也是研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邏輯起點。勞動關系既包括勞動合同關系,也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存在于勞動關系之中的權利義務主體;勞動報酬是勞動關系存在的重要表現形式,是雇用方因使用他人勞動力而支付的對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行為人承擔支付義務為前提,以其能夠履行而不履行支付義務為要件,不作為性是該罪危害行為的唯一形式。

      案例精選

      1

      最高檢典型案例 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單位上海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A公司”),劉某系A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變更強制措施。

      A公司是一家經營跨境零售業務的民營企業。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間,A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經公司注冊地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A公司應當支付12名員工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劉某拒不執行仲裁決定。公司實際經營地楊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行政執法公告”責令支付,劉某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劉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師將拖欠的勞動報酬全額支付給12名員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分別將劉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兩案并案處理。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A公司另有經勞動仲裁仍拒不向員工支付30萬元欠薪的事實。檢察機關對劉某嚴肅批評教育,使其認識到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法定義務,以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闡明了對主動繳付欠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劉某于11月23日將30萬元欠薪交到檢察院賬戶,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于11月26日發還給被欠薪員工。

      二、處理意見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A公司、劉某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2018年11月29日,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A公司、劉某不起訴。

      三、指導意義

      1.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要積極作為,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追討欠薪,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楊浦區檢察院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積極配合,保障了仲裁裁決和行政執法決定落實到位,為勞動者全額追討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實考慮被欠薪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于多次欠薪、被行政處罰后仍然欠薪,影響惡劣的企業及其負責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真誠認罪悔罪、知錯改正,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危害后果減輕或者消除,被損壞的法律關系修復的,依法從寬處理。在辦案中,既要努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盡可能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民營企業經營者要依法承擔企業責任,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員工是企業的財富,法律是經營的底線,唯有守法經營、關心關愛企業員工,才能保證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2

      最高法指導案例28號 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裁判要點】

      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刑事立案前為其墊付了勞動報酬的,也不影響追究該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雙流縣黃水鎮的三盛翡儷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胡克金累計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萬余元,已超過結算時確認的實際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資12萬余元。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胡卻于當晚訂購機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商代胡克金墊付民工工資12萬余元。7月4日,公安機關對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獲。

      【裁判結果】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勞動報酬達12萬余元,數額較大,且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胡克金雖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又屬沒有相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且違法招用民工進行施工,上述情況不影響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清償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資,其清償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屬于為胡克金墊付,這一行為雖然消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因此,對胡克金仍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胡克金系初犯、認罪態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3

      最高法典型案例 王鳳生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拖欠勞動報酬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王鳳生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葫蘆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某建筑公司)與某某集團簽訂合同,由某建筑公司負責承建葫蘆島市龍港區某小區其中六棟住宅樓的工程。被告人王鳳生作為某建筑公司該公司項目負責人承建該小區15號樓的施工工程。王鳳生先后找到劉某(力工)、岳某某(放線工人)、喬某某(散水工人)、田某某(水暖工人)、滿某某(抹灰、砌磚工人)、于某某(外墻保溫)等人,隨即開始施工。該工程于2011年10月交工,期間某建筑公司負責人宋某某多次以現金、轉賬等方式將工程款支付給王鳳生20余筆,總金額達230萬余元。在工程結束后,王鳳生便更換電話號碼失去聯系,工人多次尋找王鳳生,王鳳生均以“現在手里沒錢”、“甲方未結賬”等言辭推脫工人,拒絕支付工資,后王鳳生在給個別工人打下欠條后便再次失去聯系。因某某集團與某建筑公司(王鳳生承建的15號樓工程)無法結算,為此某某集團于2013年1月16日將上述情況公告于葫蘆島日報,但因未找到王鳳生,造成工程無法結算。經龍港區勞動監察大隊核實,王鳳生共拖欠工人工資達50余萬元。2014年1月13日,龍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向某建筑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支付工資,1月22日某建筑公司先后分別支付劉某、于某某工資款10萬元和5萬元。被告人王鳳生被抓獲后對其通過更換電話號碼、推脫等方式將工程款以隱匿、轉移,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欠款數額存在異議,后經過王鳳生與上述工人逐一核對賬目,欠劉某1785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萬元),欠岳某某10000元,欠喬某某4000元,欠田某某30000元,欠滿某某60000元,欠于某某65000元(某建筑公司已支付5萬元),應欠勞動者工資共計34,7500元。2014年12月,葫蘆島某建筑公司將此款全部支付。

      (二)裁判結果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鳳生作為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項目負責人是工人工資發放的實際主體,在收到工程款后逃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龍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對某建筑公司已下發并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被告人王鳳生作為某建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因其逃匿行為導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后無法找到被告人王鳳生,應視為該決定書已經對被告人王鳳生送達。被告人王鳳生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正確,應予確認。鑒于被告人王鳳生自愿認罪,在提起公訴前已經由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資,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鳳生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地方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成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各級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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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典型案例 徐成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拖欠勞動報酬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徐成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一)基本案情

      1999年被告人徐成海與林殿杰、崔淑霞投資成立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日用百貨等批發零售。被告人徐成海為對外投資,于2008年10月22日與張建軍投資注冊成立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兩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被告人徐成海。

      2008年11月,蛟河市盛財煤礦投資人冷淑奎找被告人徐成海為其煤礦投資。同年11月18日,冷淑奎作為甲方蛟河市盛財煤礦法人代表,徐成海代表大德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乙方,大德公司的股東張建軍作為丙方,三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由甲方以整合后的蛟河市盛財煤礦及全部固定資產和大型設備、材料出資,乙方、丙方出資1,200萬元,對盛財煤礦改造和開采。利潤按甲方47%,乙方45%,丙方8%比例分配,合作期限為自乙、丙方第一筆資金到位之日起至本礦區域內資源枯竭停采止。

      2011年5月16日,三方簽訂《解除合作協議書》,甲方和丙方放棄了盛財煤礦,由乙方大德公司獨自經營,乙方補償給甲方1萬噸原煤及現金30萬元,如兩年內甲方不能拉足1萬噸原煤,煤礦所有權歸甲乙雙方。2011年12月拖欠侯建鋒、張廣秋等174名工人工資33.9萬余元,由市財政借款發放給工人29萬余元(有部分工人未來領取)。2012年8月,蛟河市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資。

      2011年5月至2012年年末,被告人徐成海經營的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拖欠公司員工林殿杰、張揚、梁志強、孫明研等11人的工資38萬余元。2013年3月28日,吉林市勞動監察支隊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資。

      (二)裁判結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成海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其實際經營蛟河市盛財煤礦期間拖欠的工人工資和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市大德投資有限公司和吉林市金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工資,數額較大,經勞動監察機關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成海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三)典型意義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寫進刑法,經過幾年的打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該類犯罪還時有發生。做為一名企業的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誠信經營,當企業經營出現困難時,要正確面對,妥善解決,而不能采取逃避的方式進行處理。本案被告人由于經營不善導致虧損,卻逃之夭夭,導致大批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兌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判處罰金,彰顯刑法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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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典型案例 陳聯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擊拒不執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2015年2月14日)

      陳聯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職工14萬余元工資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庭審期間自覺履行了法定義務。

      執行法院:重慶市開縣法院

      執行案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申請執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執行人: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陳聯會、雷必容出資設立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從事針織品加工銷售業務,公司住所地為重慶市開縣。截止2011年6月,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累計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職工工資共計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聯會逃避支付工人工資。同年7月、8月,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職工為此多次群體上訪。8月10日,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陳聯會下達了限期支付拖欠職工工資告知書,陳聯會未予理會。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開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年11月,開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資合計124311元。

      由于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義務,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開縣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后,查封了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遺留在租用場地內的機器設備。經依法評估后,開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開拍賣。由于機器設備陳舊,無人競買,兩次降價后流拍。開縣人民法院對以上設備進行公告變賣,亦無人購買,申請執行人也不同意以該設備抵償債務。期間,陳聯會始終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開縣人民法院經研究后認為,重慶同發針織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及人數眾多,數額較大,其行為涉嫌犯罪,于是決定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同年5月22,陳聯會在昆明機場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間,陳聯會通過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資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開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追究陳聯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聯會將沒有到法院起訴的另外8名職工的19313元勞動報酬也支付完畢。考慮到陳聯會有認罪悔罪的實際行動,開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從輕判處陳聯會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典型意義】

      在該系列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高度重視追索勞動報酬等與群眾生計休戚相關的案件執行,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系,依法進行了打擊,提高執行威懾力,效果良好。該案順利執結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都必須自覺執行,不能心存僥幸,抗拒、逃避執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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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典型案例 付德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2014年7月23日)

      付德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付德紅在浙江省湖州市經營服裝廠。2011年11月19日,付德紅因經營不善,為逃避高利貸及支付工人工資,攜帶1萬余元潛逃至安徽省合肥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藏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資共計11萬余元。后經湖州市吳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年7月27日,付德紅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德紅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資,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付德紅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付德紅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付德紅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惡意欠薪問題,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凸顯的問題,在人口流動日益頻繁和勞動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這關乎廣大勞動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權益的保障,關乎人民群眾的生活安定感和幸福感的實現,更關乎社會整體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護。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人民法院處理了一批惡意欠薪案件,有效地打擊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分子,營造了和諧的社會氛圍。本案中,被告人付德紅為逃避支付勞動報酬,隱匿個人行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同時考慮到付德紅歸案后的認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做到了罪刑相適應,罰當其罪。該案的審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罪要件,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保護民生的職能作用,為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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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典型案例 袁巧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2014年7月23日)

      袁巧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縣華夏工藝廠(系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其與丈夫夏根發(另案處理)共同經營該廠。自2011年年初開始,該廠長期拖欠工人工資。2011年9月初,袁巧娥與夏根發突然逃匿,手機關機無法聯系。9月9日,云和縣人事勞動保障局發出指令書,指令華夏工藝廠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同日,云和縣人民法院對華夏工藝廠的機器設備進行了財產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與夏根發未如期履行,云和縣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調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縣人民法院核對拖欠的工人工資情況。經法院判決和調解,華夏工藝廠拖欠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變聯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該案被移送至云和縣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動到云和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29萬余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袁巧娥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訴。

      (三)典型意義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勞動者權利保護體系。通過刑法的強力介入,打擊惡意欠薪,震懾無良雇主,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達29萬余元,且經云和縣人事勞動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變聯系方式,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該案的審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罪要件,該罪主觀方面應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拖欠的勞動報酬需達到數額較大,并要以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避免了刑罰的過度干預,有助于維護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http://www.iseeip.com/zhuanti/6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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