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及其處刑的規定。共分五款。
第一款是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里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威脅。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是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只是吵鬧、謾罵、不服管理等,不構成犯罪,可以依法進行治安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自己的職務,致使依法執行職務的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活動。如果阻礙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或者不是職務活動,或者不是依法進行的職務活動,都不構成本罪。根據本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款是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里規定的“阻礙”,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其中規定的“代表”,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代表職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職責和任務;“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犯本款規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款是關于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這里的阻礙方法,也必須是暴力、威脅方法。其中規定的“紅十字會”,根據《紅十字會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紅十字會法》的規定,紅十字會有七項職責,這里主要是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履行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的職責;“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是指犯本款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四款是關于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及處刑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構成本罪主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實施了故意阻礙行為。“故意阻礙”,是指明知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正在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而進行阻撓、妨害;2.行為人阻礙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如果阻礙的不是上述兩個機關或者上述兩個機關執行的不是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都不構成本款犯罪;3.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為條件。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只要是實施故意阻礙行為,盡管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責任;4.造成嚴重后果。“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受到嚴重妨害,如嚴重妨害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破,或者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等。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構成要件
一、概念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二、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而這些管理活動通常是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必然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和破壞。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區別于單純侵害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妨害公務罪通常還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之構成必須以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要件。而在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公務時,其所造成的害結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受到干擾無法正常進行,從而給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外,也必然會給上述公務人員的身體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權利造成侵害。本條第4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范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第一,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第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比如,公安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抓捕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執行職務。但是,超越職權范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群眾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本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所謂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與選舉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當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紅十字會,是指一種國際性的志愿救濟團體,主要是救護戰時傷、病軍人和平民,也救濟其他災害的受難者。上述人員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職務、職責時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活動。例如,公安人員在任何時間或地點,都有權抓捕正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對其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進行阻礙,就構成犯罪。
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于他的合法職權范圍,并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對市場貿易進行監督管理,海關人員依法進行進出口物品檢驗等。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超越其職務范圍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侵犯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視為妨害公務。
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本條所稱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定罪,從重處罰。本條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行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此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執行的職務,如保守國家秘密;作自已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比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于確定的候選人參加投票選舉;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與選民聯系;檢查、考察、視察工作;等等。無論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還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執行職務,只要屬于代表職務,對其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就可構成本罪。應當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執行其工作職務,對其進行阻礙的,應是本罪客觀方面的第1種情況,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其不是在執行工作職務,而是在執行代表職務,就構成本罪的這種情況。代表如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只有執行代表職務時才可構成本罪。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紅十字會法》規定,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其活動宗旨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其遵循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我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1993年10月30日通過的紅十字會法第 l2 條規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2)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3)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4)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5)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6)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7)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的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如果是在目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即可構成本罪。對于這種情況必須注意把握3個方面,即:
(1)必須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即使從事一些人道主義工作,對其進行暴力、威脅阻礙的,也不能構成本罪;
(2)必須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
(3)必須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了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但如不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亦不能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哄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直接阻礙,則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第一種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而不能以此種情況論處,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應屬于以非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杏、詢問有關情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有關情況的(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的除外,其行為巳構成獨立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不再以該罪論處);
(2)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要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人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或查看、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卻予以拒絕的;
(3)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允許的;
(4)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可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行為人卻予以阻撓甚或故意刁難的;
(5)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要對組織或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進行查驗,行為人拒不允許的;
(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查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等等。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其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內容。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后,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公務,還必須造成嚴重的后果,才構成此種行為方式的本罪。所渭嚴重后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困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具體則如致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 三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 四 )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注意要把權重中對于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而出現的發牢騷、謾罵,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爭吵、拉扯等行為同本罪加以區別;要把有正當理由的人,在要求有關部門解決問題時因情緒激動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沖突、頂撞的行為同本罪加以區別。因為上述行為雖然會影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順利執行公務,但行為人并不是故意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執行公務,所以不構成犯罪。
二、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款規定的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不要求后果但《刑法》第277條第4款規定的行為,即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則必須要“造成嚴重后果的”方可構成犯罪。
三、劃清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本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與上述罪均危害了國家利益,會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二者在行為方式、行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是國家安全。
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行為往往指向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后者的行為則指向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
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前者通常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后者則不限于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力罪除外)。
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前者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則只能出自直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在實踐中,會遇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這是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力、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罪的競合犯,應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以后者論處。
(2)本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屬于侵犯公人身權利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
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前者通常表現為以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聚眾不聚眾均無不可;后者則只能是以聚眾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至于犯罪方法,則不以暴力、威脅為必要,以非強制手段進行的,也可構成犯罪。對于少數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應依照《刑法》第242條第1款和第277條第1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該罪;后者則是特殊主體,只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為其主體。對于其他參與阻礙活動的,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應依法不認定為犯罪;如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定罪標準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277條規定,犯妨害公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妨害公務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規定: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09年11月)對妨害公務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補充規定:
1.構成妨害公務犯罪的,可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根據妨害公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犯罪事實和情節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30%: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持械妨害公務的;
(3)燒毀警用、公務車輛的。
4.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277條規定處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對于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致人輕傷的,可按本罪從重處罰。
2.根據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2019年1月8日施行 公通字〔2019〕1號)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4月1日施行 法發〔2017〕7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一)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施行 法釋〔2016〕28號)
第七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施行 法釋〔2016〕29號)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338條、第339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第十八條 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實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 15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多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6年8月2日施行 法釋〔2016〕17號)
第八條(第二款)有破壞海洋資源犯罪行為,又實施走私、妨害公務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9月9日 公通字〔2014〕34號)
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八)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12月18日 法發〔2013〕15號)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2013年7月19日施行 公通字〔2013〕25號)
四、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9.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1月22日施行 法釋〔2012〕15號)
第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場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26日施行 法釋〔2010〕7號)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場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場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錄)(2007年8月30日施行 法發〔2007〕29號)
二、對下列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一)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三、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年12月23日 商檢會〔2003〕4號)
八、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施行 法釋〔2003〕8號)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9月13日施行 高檢發釋字〔2002〕6號)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2000年4月24日施行 高檢發釋字〔2000〕2號)
重慶市檢察院:
你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可以對侵害人適用妨害公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2019年12月27日,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警察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司法力量,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責使命。因為特殊的工作性質,民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時常遭受違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打擊報復。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政權權威。為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反復修改,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是中國第一部由“兩高一部”聯合出臺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突出了實際操作性,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兩高一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相關情況。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
公安部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實行日期2019年12月27日主題內容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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