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咨詢熱線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是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二是涉及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其處理機制包括自救、社會救助和公共救助。民事糾紛處理機制是指減輕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原則。根據糾紛處理的不同原則和方法,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探討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給你看四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方法。
第一,自救。
自助包括自決與和解。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努力處理糾紛,以維護自身權益。自決是指一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一方遵守。原諒就是雙方互相妥協退讓。他們的共同點是都是靠自尊來處理糾紛,沒有第三方的參與,沒有任何規范的限制。
第二,社會救助。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判決。他是一個只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調解是第三方(調解安排或調解員)告知面臨糾紛的雙方進行調解,用一定的規則和道德規范說服沖突雙方,促使其在相互理解和遷就的基礎上達成糾紛解決的協議。調解協議在法律上不具有強制力,但具有契約意義上的效率。
判決是雙方當事人為審理糾紛、作出判決而選擇的判決安排。判決不同于調解,判決對雙方都有定期約束力。但判決和調解一樣,也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只要爭議雙方達成判決協議,同意將爭議移交判決,判決就可以是初步的。
第三,公濟。
公力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執行等方式處理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聯系的總和。民事訴訟由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動態地表現出來,由訴訟活動中的訴訟聯系靜態地表現出來。
第四,更多內容:
(1)寬大處理:以協商和談判為基礎。
1.意思:爭端各方相互讓步,通過談判達成解決爭端的協議。
2.優點。
(1)解決糾紛的最經濟的方法;
(2)自愿協議有利于協議的履行。
3.缺點。
(1)一方不愿意;
②可能對弱勢方不利;3)缺乏履約保證;
給你看四種解決民事糾紛的方法。
(2)調解。
1.意義:會有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出面對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用一定的法律規范或道德規范說服沖突雙方,促使雙方在相互理解和遷就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2.類型:
(一)公民調解:當事人所在的公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不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2行政機關調解:行政機關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
(3)民間底層政府調解:需要當事人執行,有異議就提起訴訟;
4判決安排的調解:與判決具有同等的經常性效率,可以申請執行;
⑤其他調解: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律師等。,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3)判斷。
1.含義:是指雙方自愿將葛根膠交給第三方(判決安排或判決人)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的原則。
2.性質:半自愿半強制。判決協議的達成是自愿的,而判決安排有對糾紛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權利,這是強制性的。
3.條件:一致明確的書面協議。選擇判決意味著敗訴,達成判決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和調解一樣,判決是引入第三方,不同的是賦予調解人實際決定的權利。判決是民間的、準司法的安排。
(4)民事訴訟:國家公權力的干預。
1.含義:指法院以審判、判決、執行等方式處理民事糾紛的活動。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以及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聯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原告,遵循無訴原則。一旦激活,對對方有強制力。(這也使得民事訴訟不同于其他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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