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 你買的食物安全嗎?沒有生產者姓名和地址的“黑作坊”食品如何處罰?買過保質期的食品,如何保證維權成功?網購到不合格食品,企業責任還是平臺責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及典型案例。
據報道,《解釋》主要規定了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的認定、賠償責任和訴訟程序,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制造和銷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黑作坊”食品更為普遍,危害更大。為了有效打擊制造和銷售食品的“黑作坊”,該解釋采取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鑒于“黑作坊”為逃避法律責任,不敢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包裝標簽上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生產經營中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中,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法》規定,在預包裝食品中,未標注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不僅生產者,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這有利于打擊“黑作坊”的食品生產源頭及其商業鏈和市場。
此外,《解釋》第十一條指出,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上未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明確的,生產經營者將承擔懲罰性賠償。
記者會上表示,在現實生活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往往形成一站式的生產、供銷,生產者需要依靠場地、設備、技術、原材料、銷售渠道、運輸、倉儲等便利條件來制造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因此,為強化為違法活動提供便利者的責任,《解釋》第五條明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要求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經營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但實際上,消費者很難證明經營者“知道”是否是一種主觀狀態,在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
為了依法懲處惡意和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強經營者的責任感,《解釋》第六條列舉了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
該條明確說明,保質期屆滿后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檢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知道”,同時應當作出避免遺漏的規定,使經營者能夠為消費者保障流通和銷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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