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律師 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在遇到民事糾紛時會使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民事糾紛是我們生活中非常常見的案件,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會拒絕為民事糾紛立案。
民事案件可以口頭提起,也可以書面提起。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被法院駁回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1.原告沒有資格。原告資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⒉.沒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被告”,是指原告必須指出在起訴中侵犯其民事權利或與他有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出被告是誰,并有正確的姓名和地址。案件受理后,如果被告姓名有誤或地址不明或有誤,原告不能變更或補充的,駁回原告訴訟。這里需要強調的是,起訴的法定條件并不要求被告高,只要求原告明確指出誰是侵權人或者與他有爭議的人,并不要求他所指的人是真正的侵權人或者與他有爭議的人,即不要求他所指的人是合格的被告。
3.沒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請求的依據。這里的事實僅指被告的事實,與法院認定的事實不同,可以忽略。
民事糾紛法院不立案的原因是什么?
4.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缺陷。人民法院立案審查時,應當審查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踐中,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往往會進入法院審理,如以死亡公民名義起訴、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義起訴等。如果通過審判發現此類案件,應予以駁回。
6.屬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7.有仲裁前程序。當事人同意仲裁的,應當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的訴訟予以駁回,但仲裁條款、協議無效、無效或者內容不明確、不可執行,或者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定的仲裁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除外;對于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勞動仲裁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勞動爭議,如與職工的爭議、下崗職工引起的爭議等,不屬于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當事人對法庭訴訟不服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
8.起訴是有期限的。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后發現這種情況的,駁回起訴。原告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沒有新情況、新原因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經被接受,就拒絕。
9.判決或者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起訴,經處理申訴后被告知駁回的,裁定駁回起訴。在一定條件下或者一定時間后可以再次提起訴訟的案件,除非人民法院決定允許撤回訴訟。
綜上所述,法院拒絕立案的民事糾紛,原告可以對不予立案的裁定提起上訴。換句話說,你可以通過申訴來解除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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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