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的商業性停車場及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場、車站、碼頭、旅游等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停車場(原政府定價較高且按停放時間收費)為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提供停車服務,并發給出入卡等停車憑證,雙方雖未明確約定為保管關系,或停車場經營者單方聲明為車位有償使用關系,仍應認定保管關系成立。保管期間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由停車場實際經營者按照本意見第一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停車場經營業務,在其經營過程中丟失車輛的,由違法經營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明知停車場違法經營停車業務的,應按雙方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七、丟失車輛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車輛的價值參照該種型號車輛的使用年限,以發票載明的價格或購車時的市場價格(含車輛購置附加稅及其它合理費用)扣除已使用的年限折舊費后合理確認。
八、確定車輛停放糾紛案件的原告可遵循如下原則:
1、車主與車輛停放人是同一人的,車主為原告;
2、車輛屬單位所有,車輛停放人為單位司機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單位為原告;
3、車輛是借用或租用的,車輛停放人為借用人或租用人,車主、借用人或租用人均可為原告。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