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保候審律師談保釋期間再次醉駕,
法不可輕饒!
案子的詳細情況
20時26分許,被告人鄭某酒后駕駛兩輪摩托車沿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芙蓉新村路口向海關方向行駛,途經三元區城東飯店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當天20時55分,鄭某被送到醫院作血常規檢測。經過檢驗,鄭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157.7mg/100ml。
到2020年4月30日,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決定對被告人鄭某予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2010年6月10日,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接受取保候審期間,又于20時40分許,酒后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沿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由芙蓉新村向海關路口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海關路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當天21時11分許,鄭某被送往醫院作血常規檢測。經鑒定,在2020年6月12日,鄭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94.63mg/100ml。
法庭聽審
法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在被控以危險駕駛罪吊銷駕駛證后,被告人鄭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又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違反規定,應依法從重處罰。在量刑時,被告人鄭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庭判決被告人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上述“道路”車輛,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醉酒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并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㈡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時;
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
㈣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車輛;
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如: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以及使用偽造或變造機動車牌證;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或者拒絕、阻撓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上海取保候審律師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