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保證與擔保的具體概念是什么呢,二者有何區(qū)別?接下來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將為大家進行詳細講解,希望能幫到大家。
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企業(yè)合同當事人。雙方所訂保證施工合同管理能否有效成立,適用合同法一般法律規(guī)定。當?shù)谌?被保證人)對保證人作出欺詐行為方式是否可以影響從而保證工程合同效力時,應視債權人是否有過錯而確定。
保證與擔保是既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的不同概念,其法律關系也不盡相同。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互不相同。因此,擔保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由三種不同性質的合同聯(lián)系在一起,決定了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換句話說,擔保法律關系中有三種合同關系:第一種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即主合同,是擔保關系的基礎;第二份合同是債務人與保證人訂立的委托保證合同,是委托關系;第三種契約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即保證契約,是保證的本體。也就是說,只有債權人和擔保人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jīng)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jīng)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期限概念所謂擔保期限,即: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講解的關于保證與擔保的概念區(qū)別知識。謝謝閱讀,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律師,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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