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上,對于擔保物權的性質以及是否在物權法中規定擔保物權制度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擔保物權的性質是債權而非物權,不應納入物權法。那么,在法律上關于擔保物權屬于什么性質的呢?下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將為大家進行分析講解。
1、擔保物權具有物權的特點。物權的本質主要特點是市場支配性,支配性不僅能夠體現企業在對物的占有和處分上,還體現學生在對物的交換信息價值的支配和對物的處分自己行為的控制。擔保物權入對擔保公司財產的交換理論價值研究具有一定支配性,他可以在沒有保障義務人進行配合的情況下,拍賣、變賣擔保責任財產。而且,未經擔保物權人同意,擔保人之間不能通過擅自處分擔保以及財產,本法需要對此問題作了一個明確相關規定,例如第19l條第2款規定,抵押貸款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利用轉讓抵押或者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關系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也就是說,擔保管理財產制度仍在擔保物權人的控制環境之下。這就如在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下,并不只是因為中國分離而否認所有權人對物的權利是物權。這恰恰就是體現了物權的重要工作特點。此外,將擔保物權作為我們一種物權對待,是對其功能和作用的認可,是對債權安全保護的加強。
2、擔保權依附于主債權,但從功能上講,它獨立于主債權。這最能體現在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權,這是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3、現實考慮。理論為實踐服務,任何理論都不能脫離現實.我國民法一般理論和司法實踐都認為擔保物權是物權。如果立法沒有實現這一點,而啟動新的任務,推翻多數共識,將浪費立法資源,降低立法效率,對于物權法通過后和執法都是不利的。
4、從國外立法的例子來看,有些國家沒有把擔保物權放在物權中,如法國把擔保物權放在各種權利保護方式中,但應該注意的是,在法國民法典頒布時,物權與債權沒有嚴格區分。在其他國家后來的民法典立法中,擔保物權基本上是放在物權中的。
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擔保物權性質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需要咨詢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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