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于1995年頒布實施的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作了一個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物權法是規范管理財產利益關系的基本民事行為法律法規制度,擔保物權是物權的重要因素組成以及部分。本法在擔保法的基礎上,根據社會實踐中不斷出現的一些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充分利用吸收學習國外擔保物權立法的先進技術經驗,對擔保物權制度發展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那么,擔保物權有什么主要特征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將為大家進行分析講解。
物權法對擔保物權的含義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對于本條的規定,擔保物權具有通過以下主要特征:
一、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確保債權的完全清償。這是擔保物權與其他財產的最大區別。本法規定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法理上,所有權也稱為物權,強調所有權人對特定財產的全面控制,即對特定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是,擔保物權的持有人沒有使用、獲得或處分特定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有權控制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都是他人的財產權,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內容和功能上并不完全相同,用益物權強調特定財產的直接使用和利益。債權人享有的是對特定財產使用價值的控制權,而擔保權并不強調特定財產的使用和收益,而是對特定財產交換價值的控制權。產生這些差異的根本原因是,設定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務清償,因此,當設定擔保物權時,有擔保債權必須預先存在。這是擔保物權的一個重要屬性:從屬于和從屬于有擔保債權。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不僅體現在擔保物權的確立上,而且體現在擔保物權的轉移和消滅上,這一部分的許多條款都反映了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例如,本法第172條第1款規定,擔保物權的設立應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為條件。擔保合同是主要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屬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要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開轉讓,不得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77條第1款規定,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最重要的效力。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所得價款實現其債權。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優先于其他不享有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是一種可能優先于其他物權的擔保權,比如后一種。但是,應當指出,擔保權益的優先受償權并不是絕對的。如果本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擔保權益的優先受償權將受到影響。例如,根據中國海商法,船舶優先權優先于擔保權益。我國新修訂的破產法規定,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優先于擔保物權。基于此,本法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實現時,有權依法從擔保財產中優先受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這些特殊情況。
三、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財產上設立的權利。債務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財產或者第三人的財產為債權設定擔保權益。根據本法的規定,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更廣,包括現有財產和未來財產,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在某些情況下,權利可用于擔保。如本法規定的權利質押。
四、擔保物權具有財產代位權。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不是為了使用擔保財產,而是為了取得財產的交換價值,即使擔保財產滅失或毀損,代替財產的交換價值仍然存在,擔保物權的效力仍然存在,但擔保物權的效力轉移給替代人。這是擔保物權的代位權。對此,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被征收等情形下,擔保權人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賠償金,可以優先受償。有擔保債權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保險、賠償或者賠償也可以存入。
為保護企業擔保物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充分體現尊重當事人對實現公司擔保物權的條件的安排,本條增加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經濟條件。本法進行規定,在兩種發展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實現提供擔保物權:一是政府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二是中國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可以有效實現自己擔保物權的情形的。后者是新增加的情形,這與擔保法的規定方面有所了解不同。
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大家分析講解的關于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征。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需要咨詢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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