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要點進行解讀最高法關于“遲延履行期間企業債務利息以及如何通過計算”的司法解釋,下面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就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這些對您有所幫助。
一、區分雙重債務利息和一般債務利息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該法〔2009〕6號文件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即債務在延期履行期間的利息清償=清償的法律文件確定的貨幣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延期履行期間。這種解釋沒有區分一般債務利息和雙倍債務利息,而是將它們結合起來。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了重復計算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對于兩者的關系,最高法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是單獨計算的,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無關。通俗地說,兩者是“相互獨立,互不影響”。具體來說,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依據是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具體計算方法見第3點)
二、對債權投資人和企業債務人的影響
2009年發仕[2009]6號文,延遲履約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兩倍基準利率計算。 但新《解釋》規定,部分債項利率翻番的利率標準與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基本相同,僅從利率倍數的角度下調。 然而,債務延期履行期間的利息金額不僅與利率標準有關,而且與債務延期履行期間的利息內容有關。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委員會負責人解釋說,實際上,按照新的“解釋”方法計算的債務延期履行期間的利息不一定低于先前的規定,而是相當數量的案件的結果會更高。
部分債務利息和一般債務利息重復支付的區分,主要是由于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問題。在涉及支付一般債務利息的案件中,以前的規定比較原則,一般債務利息與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不明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就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在相當多的執行案件中,在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要么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債務利息的雙倍部分,要么以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債務利息。但《解釋》明確,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是獨立的,該利息不影響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除了一般的債務利息,債權人最終獲得的利息會翻倍,會比之前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利息多。但在沒有一般債務利息內容的執行案件中,按照《解釋》計算的結果確實沒有之前規定的高。但《解釋》適用的利率標準遠高于存款利率,與貸款基準利率基本一致,既能體現對被執行人的懲戒,又能適當補償債權人的利息損失。
三、具體計算方式
《解釋》第一條就規定了加倍部分企業債務支付利息的計算模型公式,一般通過債務利息的公式雖未說明,但參考價值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地回答,總結了遲延履行工作期間出現兩種利息的計算得到公式。
一般債務利息=貸款本金 × 有效法律文件確定的一般債務利率 × 實際延遲履行天數
債務的倍數部分的利息 = 1.75一天的十分之一 x 延遲履行貨幣債務的期間(一般債務的利息除外) ,該延遲履行期由一項有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而該法律文書就該債務人尚未償還。
案例:
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進行文書可以確定,債務人企業應在三日內完成支付公司債權人提供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萬分之五計 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能夠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需要加倍支付系統遲延履行工作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債務人于2015年9月1日清 償所有這些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貸款本金? 現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一般利率? 延遲履行期間實際天數+延遲履行期間實際金額貸款本金天數(人民幣405=10000 x 0.05%x 60+10000 x 0.0175%x 60);延遲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貸款本金? 有效法律文件確定的一般債務利率? 延遲履約期開始前實際天數(<915元=10000+0.05%+183)。 債務人應付的貨幣債務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四、 1.75萬分之一日
在制定《解釋》期間,恰逢我國企業進一步發展推進利率市場化經濟改革、貸款管理基礎利率集中報價和發布工作機制正式開始運行,從長遠看,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之間可能已經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在現階段的貸款基礎利率不完善的情況下,使用一個固定利率的方法具有較為妥當,國外亦有立法先例。
《解釋》采用的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利率主要是以中國近十年執行的金融服務機構進行人民幣銀行貸款市場基準利率的平均值換算成日利率可以得出的。該利率換算成年利率為6.39%,現行研究人民幣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貸款業務基準利率為6.40%,二者之間基本情況一致。
五、獨立選擇計算幣種
如果貨幣付款是有效法律文書確定外幣付款的情況的一部分,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應按照解釋的一般規定計算。但外匯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決兩個特殊的問題,一是用哪種貨幣計算雙倍債務的利息,二是由誰承擔匯率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表示,這兩個問題在解釋中都是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原則上應該用外幣計算,但如果債權人選擇用人民幣將債務利息加倍,人民法院應該允許。這樣的規定是允許被執行人承擔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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