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債可不是什么好差事,很多債務到最后可能都變成了壞賬或者呆賬,所以有些債權人就會選擇將其進行轉讓,而且有時候還不止轉讓一次,但這個也不是隨便的,也是受法律約束的,重復轉讓債權的,按照命令通知,首次發生法律效力的通知,其余轉讓債權無效。在現實交易中,很多時候因為達成意見,當事人雙方就會簽訂相關合同成立與對方的債權債務關系,那么在這關系生效期間,一份債權多次轉讓如何處理呢?接下來就由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重復轉讓債權有效嗎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債權多次轉讓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二、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一份債權多次轉讓該如何處理
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四、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進行轉讓的通知管理義務》債權人可以轉讓自己權利的,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通過轉讓權利的通知我們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附權利,但附權利只屬于債權人的除外。
債權轉讓數額超過債權數額時如何處理,對此問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被轉讓的數額按比例分配。理由是,被告轉讓的多個債權人并不知道債權人轉讓債權情況,為了使被轉讓的債權人利益不受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每個債權人均應按被轉讓債權比例實現自己的債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一份債權多次轉讓,按照通知的先后順序,通知在先的發生法律效力。按照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一般都采納后一種觀點。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重復轉讓債權有效嗎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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