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的情況下債務人不會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讓債權人直接向第三方行使債權,進而發生糾紛,而且這種糾紛涉及多方面的人和事,處理起來很復雜,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在民法典中是怎樣規定的?人民對于法院審理了我們一起保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法院以債務人趙某對此債務人某建設一個公司和某區政府可以享有的債權問題尚未出現到期為止,認定企業債權人李某對此債務人某建設管理公司和某區政府部門提起的代位權訴訟過程中不能有效成立,并依法判令:駁回次債務人某建設有限公司和某區政府向債權人李某代為進行清償欠款7768583元及利息的訴請。接下來就由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法院認定原告李某(債權人)與第三人趙某(債務人)就股權轉讓協議存在爭議。仲裁后,雙方于2020年8月13日達成調解協議:雙方一致確認趙某欠李某520萬元本金,趙某同意在一個月內支付200萬元本金,剩余320萬元本金于2021年3月前支付。如趙先生未能支付欠款,應按每月2分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后照未能履行調解協議所確定義務,李肇星以債務人趙某疏忽向次級債務人的建筑公司和區政府主張到期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要求債務人的建設公司和區政府清償拖欠原告代位權的人民幣776.8583元(其中本金520萬元,到期利息25.27萬元,后續利息按2個月計息標準繼續計算)。
2、法院認為,李(債權人)和趙(債務人)的債權已通過有效調解得到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建筑公司和地方政府是否享有到期權。對于趙的區政府主張,經過調查,兩人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審計,確定趙某已完成工程量5426萬元,區政府已按合同支付上述工程款項。后續未完成工程的數量暫時不能確定,債權不到期。至于趙某對一家建筑公司的索賠,經調查,一家建筑公司已經向趙某支付了三千萬元,后續貸款還款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趙某沒有向建筑公司索賠的權利。綜上所述,債務人趙某對此債務人建筑公司和區政府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李的代位求償條件尚未確立。債務人李某代表債權人提出的有關債權證據不足,無法支持。據此,法院可以依法管理作出我們前述判決。判決書進行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二、民法典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
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民法典中對代位權的規定
1、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未實現債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而產生的糾紛;
2、債權人的代位權糾紛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但其屬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債權對外效力的表現,故單獨作為一類案由;
3、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
代位權訴訟只是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故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屬于債務人。代位權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但法律規定由專門法院專屬管轄的除外。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人代位權的糾紛怎么處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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