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送達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據等材料,在客觀上被告已經知曉了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在相關訴訟材料送達債務人時,該債權轉讓通知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打破債權轉讓當事人與債務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僵局,避免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責任。訴訟作為債權轉讓的一種通知方式,不增加債務人的負擔,不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虛假賠償的情況。接下來就由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人通過起訴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法律效力認定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外部人熊轉讓500萬元給被告周,周向熊出具借據,說明貸款事實和利息。庭審過程中,外部人士熊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表示由于500萬元資金的實際來源是原告陳某,熊某與原告陳某于2017年4月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同意將500萬元本息債權轉讓給原告陳。現原告陳先生要求被告周先生償還貸款500萬元及相應利息。關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原告在審理過程中提供了郵寄回執。經證實,外事熊以郵遞方式將《債權轉讓協議》和《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給被告周某,但由于時間較長,網上查詢未發現與該郵件相關的物流信息。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周拒絕接收電子郵件。
2、、關于債權人是否履行了轉讓通知義務,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1)觀點一、原告提交的郵件因未能查詢到相關物流信息,并不能證明已將《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給被告,故債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原告訴請應當予以駁回;
(2)觀點二、原告雖未能充分證明企業已將《債權進行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郵寄給被告,但以訴訟活動方式可以履行自己債權轉讓通知管理義務,法律問題并未明確禁止。在私權利研究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應視為中國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故原告訴請應予以支持。
3、上海債權債務律師認為,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原因是:
(1)法律不禁止通過直接訴訟方式履行債權轉讓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2)必須有有效的債權;
(3)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
(4)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可轉讓的;
(5)必須發出轉讓通知。然而,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發出方式,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通知手段不受嚴格限制。它可以是口頭或書面通知,也可以是報紙形式,或通過訴訟。債權人實施生效通知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法律并不禁止通過直接訴訟的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在私權領域,它是不受禁止的。
4、認定訴訟制度可以發展作為企業債權轉讓的通知管理方式,更符合中國現代社會司法工作理念。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未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原告訴請應當及時予以駁回。勢必影響導致原告在書面通知被告后再次對其提起行政訴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相反,認定訴訟活動可以自己作為一種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可以有效節約司法信息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
最后,筆者認為債權的轉讓已經通知債務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已經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受讓人和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轉讓共同訂立轉讓協議。債務人應當在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債權人將債權人的轉讓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可以視為已經履行。通過直接訴訟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以上就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權人通過起訴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法律效力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債權債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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